风险投资者协议重点
风险投资者协议重点
在资本寒冬的压力下,很多创业者将拿钱放到第一位。但是融资必须要有底线,千万不能随意签下对赌协议。那么,被称为“魔鬼条款”的对赌协议有哪些风险呢?
第一,业绩目标不切实际。创业者经常混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如果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业绩目标不切实际,当投资人注入资本后,常常会将创业公司引向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最终,公司将会陷入经营困境,创业者必定对赌失败。
第二,创业者急于融资,忽视了内外部不可控风险。如果创业者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而且对于公司的未来发展过于自信,常会忽略了公司内部和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可控风险,认为自己与投资人的要求差距小甚至无差距,做出错误的对赌约定。
第三,创业者忽略了控制权的独立性。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是大多数创业者都会犯下的错误。创业者与投资人本应当互相尊重,但是不排除投资人因为某些原因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业绩是好是坏都会受到投资人左右。因此,签订对赌协议后,怎样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独立性还需要创业者做好戒备。
第四,对赌失败失去公司控股权的风险。条件温和的对赌协议还好说,如果遇到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苛的对赌协议,创业者就有可能因为业绩发展低于预期额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认识到对赌协议的风险以后,我们就知道为什么说对赌条款是要坚决避免的“魔鬼条款”了。
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在投资合同书中,风险企业家和投资者双方必须明确下面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双方的出资数额与股份分配,其中包括对风险企业的技术开发设想和最初研究成果的股份评定; 二是创建企业的人员组织和双方各自担任的职务。
为了保护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合同中通常要有以下规定: (1)风险企业定期向投资家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的经营情况的报告; (2)风险投资家应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 (3)风险投资家有拒绝进一步投资的权利和出售股份的权力; (4)风险投资者有参与企业年度业务计划、重大开支和管理人员工资的审批权; (5)风险投资者的公司出售和第一次上市发行的决策权(否决权),反股权稀释条款; (6)有的风险投资家还会要求企业以已有的资产为抵押或优先清算权。
你好!对赌协议有以下风险:
第一重风险: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
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目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将会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
第二重风险: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
企业家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业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重风险: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
企业家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商业协议建立在双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业绩。怎样保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还需要企业家做好戒备。
第四重风险:业绩未达标而失去控股权
企业家业绩未达标失去退路而导致奉送控股权。一般来说,国内企业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和,但很多国外的投资方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厉,很可能因为业绩发展过于低于预期,而奉送企业的控制权。
整治非法集资是一个大的方向,但在一边整治一边扶持的市场环境下,我们这些投资者如何看清合同,这需要投资者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还有清晰的逻辑……投资者一定要投资自己熟悉的行业,尽量不要做跨界的投资,还有看投资的人,在我们没有看的见项目的未来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操作项目的人(一流的产品二流的人也做不好,二流的产品一流的人也可以做好,产品是在做的过程中不断的调试……)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投资需谨慎,或可以找一些专业的机构来合作……
我个人认为不合理,因为每一位医护人员他们手里都掌握着良心或道德准责。病人的生命就掌握在他们手里。我认为签订这种风险协议就等于和那位主刀手签订他的良心或道德协议。病人和家属没一点主导作用,随他所欲…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风险投资者协议重点“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