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有以下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还不得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另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接受检查的义务。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可以进行检查,承包人有义务随时接受对其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另外,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所以说,建筑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最首要的义务主是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的罪首要义务则是进行工程建设。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发包人:业主或建设方;承包人:施工人或承建方;分包人:总承包人将总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转承包给他施工的施工方,由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之分;雇主:雇佣雇员从事劳务,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雇员:接受雇主雇佣从事雇主要求的劳务的人;承揽人:根据定做人的要求为定做人制造特定产品的人;定做人不做详细阐述了。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则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 (3)组织工程验收。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首先,分包要经过发包人的允许,否则发包人对分包人不负责任,而且承包人要对分包人的责任向发包人承担。发包人监督承包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因此,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于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协助而不得拒绝。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表、施工平面布置图等;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检查;工程完工时及时发出验收报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作业计划、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那么,呢?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的解答这个问题,小编特别在下面进行了深层的描述,赶紧来看一下吧!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分包–一定情况下可以 2、转包–绝对不行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是合法拥有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的合法权利人。上面,小编分别从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大家都明白了吧!此外,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又一大重点内容,是大家必须要掌握住的。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及时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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