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论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合一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这种合一性,体现了二者的一致性。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2、对等性。公民所享受的权利,是通过公民为社会所尽的义务来确定的。如果不尽相应的义务,社会就不存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可见,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二者是对等的。公民所尽义务越多,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所享有的权利也就越充分。4.平等性。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表现在: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承担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执法机关对于任何公司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制约性。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公民享受权利,并不是为所欲为的,而要以保证他人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为前提。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连、彼此制约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利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利作用的结果。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外国人的权利。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第一项,《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服兵役。按照《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5)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其他基本义务。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扩展资料: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现实性主要是指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切实可行性,有两方面的表现: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这在各国宪法权利义务的规定上,都是一个不变的原则。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具体表现在: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的服务。(3)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一,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第三,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第四,权利上附有限制条件,《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51条)。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按照契约论者的说法,国家的权力是一种契约:大家为了共同的利益,让出一部分权力,同时要为这个契约的持续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你投资成立一个公司,你既有权享受这个公司带经你的利益,也要承担公司亏损造成的损失。再比如比如你要入党,就要交党费,不然党就会因为没有经费无法存在下去,你交了党,党要靠你的党费才能存在,你就有享受党存在利益的权利。公民如果不承担义务,国家就无法存在,比如公民不交税,国家机构就停止运转,公民不当兵,国家就被人家灭掉,你就可能被迫为奴为婢。承担公民义务,是国家存在和你享受义务的前提。所以法律说,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承担。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表现为:
1.公民享受权利,同时要履行义务。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从规定的形式上看父母和子女都负有义务,但从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来看,父母对于女履行托养教育义务,对子女方面说则是一种权利;相反,成年子女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又比如,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人格权,而对某个公民来说,他享有这项权利,其他人就要承担保护其人格权不受侵犯的义务。
3.在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上,就某些权利本身来看,它们具有双重性。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4.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且得到保证,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就可以促进人们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国家建设事业发展了,公民就能享受更多的权利。
⑴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宪法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上和在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任何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发生。
⑵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首先,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同时,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⑶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是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有机结合。同时,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既有法律规定,又有物质保障的,从而是有现实性的。
⑷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①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的主体是统一的。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结合一起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③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公民权利实现越有保障,公民义务的履行越有可能;公民越自觉履行义务,则公民权利就越有保障,两者互为因果。
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离。
(1)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相互对应。权利和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
(2)公民在法律和道德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履行义务,义务的履行可以确保权利的实现。
(3)权利义务统一原则: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扩展资料
公民权利是指一国公民享有的公民身份,以及与公民身份有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
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的限制,例如依法享有某些权利的公民或法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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