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失信限制高消费几年解除
公司法人失信限制高消费几年解除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扩展资料: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 2.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 3.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 4.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
这个问题,要想解决比较麻烦。公司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高管、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应当限制高消费,这是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题主遇到的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种途径,最简单也立竿见影的办法,立即组织资金偿还债务,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办理结案手续,后边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就会解除。
第二种途径,积极和债权人协商,看能否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如果可以,那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暂时撤下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第三种途径,就是法院和题主提到的破产。破产以后,的确可以一次性终结执行程序,问题是破产程序比较复杂,涉及到方方面的问题,需要的费用也很多,并且破产对于公司高管的名誉也有不少负面影响,因此这个途径应当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以前,国内诚信环境较差,有不少人成立公司,不把精力放在组织生产经营上,把巨额资金挥霍一空,拍屁股走入了事,现在有个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制度,应当是个好事情。这个制度坚持下去,完善下去,一定会对国内的诚信环境起到好的促进、规范作用。
以上回答供参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限制高消费属于执行措施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是因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虽然经过执行程序的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判决文书的法律义务客观上仍然没有履行,原则上是仍然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从该规定来看,法院也是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不存在冲突,即便法院终结程序,相应的执行措施仍然继续有效,不得随意解除。
当然,从本质上讲,不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是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带有惩罚性,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惩罚措施。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履行不能,也未必不能区别对待,毕竟司法解释也规定限制高消费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企业法人限制高消费直至债务清偿完才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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