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月子中心可以退款吗
疫情改变了很多人的计划。2019年底,冯先生给预产期为今年3月14日的妻子预订了广州一家月子中心的服务,遇到疫情,不想舟车劳顿来广州生产了。于是,他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月子中心退还预定金。但月子中心认为疫情不是属于双方合同范围内的不可抗力因素,拒绝了冯先生退还全额预定金的请求。目前在协调之下,双方已经达成协商方案。
疫情发生,消费者可否以不可抗力因素为由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疫情期间月子中心可以退款吗?相关律师为您介绍。
定月子中心服务交了预定金,遇到疫情想退款
冯先生在广州工作,其妻子目前常住在广西南宁。去年,妻子查出有孕,他为之欣喜不已。“我们是二胎,一胎的时候是在广州生产的,所以我们还是想在广州生,坐月子当然也在广州。”
妻子的预产期是今年3月14日。为了让妻子享受到优质的产后护理,冯先生找到了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的一家名为“觅博维多利母婴健康中心”的月子中心。在反复考虑后,购买了这家月子中心的服务。
根据冯先生出示的他与月子中心签订的一份“服务合同”,月子中心将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后生活护理、日常照料及产后修复,天数为“28+2天”,即30天。
敲定合同后,冯先生先行支付了18900元作为预定金,另有18900元须最迟于入住当天支付。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随着疫情暴发,冯先生陷入了焦虑。“我老婆在外地,月子中心人流量很大,有风险。”反复思量,冯先生决定让老婆不在广州生了。
“我们2月初就想着说不过来广州这边了。”冯先生向月子中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月子中心退还预定金18000元。
然而一开始,月子中心并不同意冯先生关于全额退预定金的请求。“他们说现在月子中心是正常营业的,也做了一些措施,觉得没问题,我们是可以入住的。”
当事人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全额退款
月子中心称不属双方合同不可抗力范围
根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一直跟月子中心讲,疫情也算是不可抗力因素,也是不可预知的,疫情导致我们觉得入住是有风险的。”冯先生称,他以疫情为履行双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为由向月子中心提出全额退款的申请,但是对方称合同里的不可抗力因素“更多的是指像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表述的更多是由于这些不可抗力因素他们不能营业了”,而他们仍然正常营业,所以目前这种情况不在(不可抗力因素)这个范围之内。
根据冯先生提供的当时签订的合同,里头有这样的条款:“如出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设备故障、人员缺少、不可抗力等)导致服务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月子中心)有义务根据实际价值在友好协商的原则下提供其他方式的补偿(包括但不仅限于调整房型、赠送物品、赠送其他替代性服务)”。
目前双方已达成协商方案
就冯先生反映的情况,南都记者拨打了月子中心电话。对方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称,目前与冯先生一方已通过市场监督局协调过,最后达成一致的处理方案,“这件事情已经处理好了的”。不过,最后达成什么方案,对方表示不方便透露。
而根据冯先生的说法,这个方案是月子中心表示可退还一半定金,“我先接受退一半的方案”。
月子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常来说,“这次疫情不是属于我们(月子中心与冯先生一方)合同范围内的不可抗力因素,(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日期是预定履行日期,即预产期”。对方称,比如说(有的产妇)预产期在六、七、八月,“现在不可预见到时候疫情是否过了,假如到时疫情过了,就不影响我们的合同履行”。
律师: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要满足两个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冯先生是否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月子中心退还全额预定金?对此,南都记者采访了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
廖建勋认为,要分情况而论,当事人预定的入住日期是3月14日,如果届时疫情已经全部解除,双方履行合同可行,不会受到疫情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冯先生就不能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是疫情如果依然没有解除,冯先生就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退款,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月子中心不能拒绝退款,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消费者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廖建勋称,第一要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比如地震、海啸,或者像这次疫情的情形;第二是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因为有些合同的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比如,一些通过互联网交付的作品,这样双方就不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