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春节以来的一个多月,这场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生活和各行各业都产生的显著的影响,也影响到了很多已签订合同的履行,如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租赁合同,等等。
那么,疫情是解除合同的理由吗?,是否可行呢?
经济合同
答案是——不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法律关于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
目前国家和社会已对本次疫情的性质属于不可抗力(或至少属于情势变更)基本达成了共识。
不过,尽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但是还需要满足一个重要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只是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那么通常的处理方式为变更合同。
那么,什么才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呢”?
举例来说,甲方原本准备了一场元宵节庆祝活动,于春节前夕订购了一批用于活动的礼品,正常情况下供货商应在元宵节前交货,但由于疫情影响,除夕当天政府下发通知,春节期间和元宵节的所有活动取消,这种情况下,甲方订购这批产品的目的已完全落空,因此,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对于为履行合同付出了成本),则通常由双方各自分担部分损失。
最后建议,当因疫情而发生此类情况时,合同双方能互相体谅、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共克时艰!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
企业延迟复工
多地封城封路
这无疑给各行各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
疫情能否成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
疫情造成建筑施工延误该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我们该如何签订合同?
……
这些你都知道吗?
今天的“战疫有法”
将为大家带来
疫情下的合同类法律问题解答
01
疫情期间合同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答:⑴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引导合同各方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⑵坚持诚信守约原则。
①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鼓励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②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对于确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应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④对于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判断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原则,具体应当结合疫情发生时间、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
02
新冠肺炎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的相关解答,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具体合同的履行能否主张新冠肺炎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责,应当结合因果关系来判定,如合同无法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履行瑕疵的结果与新冠肺炎疫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受影响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则可适用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免责;如没有形成因果关系或者虽有因果关系但受影响一方合同当事人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则不可适用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免责。
建议: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书面、传真、邮件、微信等方式)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留存证据资料、条件允许的应尽量向公证处等有权机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公证书,为可能产生的诉讼或仲裁风险做准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03
新冠肺炎疫情或防控措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期间如何确定?
答:不可抗力期间,即是疫情或防控措施开始至结束的一段时间,具体确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或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不可抗力期间,一般可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第六条:对于将疫情或者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时间来确定。
04
疫情期间合同按原条件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怎么办?
答:在疫情期间,物资原料、人员成本、价格变动等合同履行客观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都有可能使得合同按照原条件履行会明显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如无法定或约定风险分配规制且客观变化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则合同一方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建议:
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明显显失公平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应留存相关证据,及时通知(书面、传真、邮件、微信等方式)对方并就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解除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或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三)项,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05
承租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租金?
答:承租人如果因为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因疫情交通管制无法回到承租房屋、因被集中隔离管控无法实际使用房屋、因政府疫情防控命令而无法使用商业用法经营,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具体可按照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租期及履行方式、疫情影响程度、租赁房屋使用目的等因素确定从疫情开始至今已发生的租金、减免承租人部分租金,并对可预计期间内的租金标准及租金支付时间进行协商。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承租方必须履约并按期支付租金,否则逾期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建议:因为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因疫情交通管制无法回到承租房屋或被集中隔离管控无法实际适用房屋的承租人及时通知(书面、传真、邮件、微信等方式)出租方,提出相关减免要求进行协商,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治疗证明、隔离证明、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强制性命令的文件等,以被协商不成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
06
合同一方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答:如果合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合同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新冠肺炎疫情仅对合同履行暂时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致使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合同一方则不具有合同解除权。目前,旅游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等类型合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涉及武汉及重点疫区的交易合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也较大。因此,合同一方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从合同类型、所在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等方面判断。
建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如果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书面、传真、 邮件、微信等方式)对方解除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保留好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以备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0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疫情对于合同履行已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可以推定合同双方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等可能产生的风险已有认知和预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合同一方提出的不可抗力主张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建议:合同缔约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履约环境、各自的履约能力等,充分考虑风险,慎重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第六条:当事人主张的不可抗力事由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或者迟延履行发生后,违约方以该事由主张减免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08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合同一方已经迟延履行,疫情发生后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迟延履行对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建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合同一方已经延迟履行的,守约方应当及时向延迟方主张权利要求其及时履行。疫情发生后,一方确受疫情影响较大,需要延迟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书面、传真、邮件、微信等方式)合同另一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09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当事人如何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答:1.履行通知及减损义务。受疫情影响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方式(未约定可选择传真、邮件、微信等形式)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自身损失、协助可减轻对方损失;
2.友好协商,避免纠纷产生。合同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如签订《补充协议》,尽可能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
3.协商不成,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⑴目前各地公证处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已开通公证渠道,有需要的企业可通过办理公证等方式,为今后维权保留证据。
⑵双方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可向有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
⑶如果担心对方今后履约能力,可以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0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工程建设停工、工期延误的,如何处理?
答:为防止新冠疫情蔓延、传染,有关部门采取管控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工复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的,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施工企业的原因,施工企业可主张减免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因本次肺炎疫情导致各地住建部门发文严禁各建设企业、施工企业擅自开、复工,这种情况给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都会造成各项损失。因此施工企业应积极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及时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⑴通知建设单位不可抗力事件;
⑵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并留存相关证据;
⑶从各级政府文件中寻找工期顺延的依据;
⑷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影响,履行止损减损义务;
⑸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和结束后,及时提交不可抗力中间报告和最终报告。如果疫情消除后承包人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可向建设单位主张赶工费。
1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因此,因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疗、隔离管控及其他受疫情的影响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待相关情形解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随着各地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有很多,例如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等,如果明知可以选择上述方式且有条件通过上述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则不能中止,否则既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与审慎,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1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订立合同?
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签订新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建议:疫情期间,具备条件的应当首选面对面签署合同;如果因疫情防控措施等无法面对面的,此前有过往来或合作的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电子签名服务平台等方式签订。如果因疫情防控措施等无法面对面的,此前也无往来或合作的,为确保合同签名或盖章行为、签订程序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双方可采取律师见证的方式进行签约,各方可以委托当地律师对己方合同签订的过程进行见证。律师接受委托应当核验委托方身份信息材料、授权材料,就签订该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当面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再对委托人签字、盖章进行当面见证。特定合同的签订如果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见证律师还需要审查其相关决议。各方完成己方合同签订行为及过程律师见证后,将合同及律师见证文书邮寄交换,收到对方邮件确认内容无误后,即可己方签名或盖章,合同即成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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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协商解除合同?
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疫情期间,在充分考虑业务合作,维持好客户关系的同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协商解除合同:
1.通过书面的方式例如电子邮件等,及时将疫情及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情形通知合同相对方,告知合同相对方疫情可能给双方都会造成的损失。这是证明自身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是加强和客户沟通、维系客户关系的方式。
2.在双方已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寻求可适用的约定解除条款,或者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以减免自身法律责任。
3.协议过程中,注意以书面的方式留存整个协商的过程和结果中产生的资料,以备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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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如何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因此,疫情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不能履行而享受法定解除权的,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达到合同相对方时解除。
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书面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至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地址或者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正文加附件方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至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等方式。如果快递因疫情原因无法送达的,也没有约定的电子邮件,建议在电子邮件或者微信沟通中,先把已经签订的合同附上,以便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注意将解除合同通知函送达的相关证据留档,以备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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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解除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如何履行?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建议:⑴合同解除后,合同一方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合同有关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⑵合同解除后,合同一方应当帮助、配合合同另一方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
⑶合同解除后,合同一方对合法接触、掌握、使用的仍在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合同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仍负有保守秘密的任务,无权向第三者泄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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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可以采取哪些举措减少损失?
答: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企业可以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减少损失:⑴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正常按期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客户、提供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应向客户提供相应解决方案,争取境外客户理解以延长交货期限;
⑵对于境外客户拒绝收货、拖欠付款或撤销订单的,企业可采取: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对方主张的依据是否足够、充分;要求对方出示有权当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以证明境外客户地方当以证明境外客户地方当局确有从防控疫情的角度管控进出口事项的事实,必要时可以联系客户当地的中国使领馆核实确认管控信息是否属实,并比照对方出具的文件或当地政策,证明提交货物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等;
⑶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确实不能继续履约的,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避免通知迟延导致自身违约责任产生或扩大;
⑷涉外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各机构采取的政策及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贸易政策、出入境管制措施,仓储、物流政策,金融、税收领域对涉外企业防疫期间优惠政策等。涉外企业应综合实际情况对生产计划、供应链管理、安全库存管理、现金流等进行适时调整及优化,落实来往境内外的经贸人员的健康安全措施,并对以上各方面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降低履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