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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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有利于规避劳动法的规定,有利于自己不受约束的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下,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劳动者凭借工资单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就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且现行法律加大了对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的惩罚。
一、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始上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仅适用于开始工作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例如:甲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在乙公司工作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甲可以要求乙公司双倍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资。
二、劳动者可以想走就走
劳动合同并不都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是对劳动者的约束。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要离职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单位或者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无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谁的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都会推定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就可以随时离职。
三、离职是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只要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而言,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主动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且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但是若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应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每月两倍的工资,并视为已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需要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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