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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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关于劳动关系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涉及工资待遇、岗位、合同期限等许多重要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完全有权主张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就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如单位不能提供的,就要承担工资、岗位、期限等难以明确的不利后果。此外,单位还有可能面临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所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特别是可以接触到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劳动合同,更应妥善管理。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和签订时间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一年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金等。因此,企业HR在完成招聘后,应注意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过于简单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等,这些将成为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隐患。因此,签订一份“完美”的劳动合同至关重要。从劳动者资格审查、到劳动合同条款的设计、再到劳动合同签署,均需要审慎对待,事先做好审查设计,从源头控制法律风险。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给广大HR朋友带来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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