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百分之50过错如何赔偿
医疗事故百分之50过错如何赔偿
这个有点复杂。
助理医师是什么?是不是没有通过国家医学资格考试呢?如果有,或者在执业注册之前自然晋升的,那应该叫执业助理医师,这其实也就是很久很久以前的医士,比卫生员好一点点。执业助理医师都没有什么屁用,助理医师又算什么呢?
执业助理医师在村卫生室可以有简单的处方医嘱,包括N级医院原则上需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但现在全国360万执业医师(含200万左右执业助理医师),除了退休的,退居二线三线的执业医师,还有不是执业医师的执业医师,包括B超技师、CT技师、X光技师等等以及预防执业医师、保健类执业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还有中医西医类别。于是真真正正服务临床第一线的不到50万执业医师。
接下来就要分析,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以及医疗事故千差万别。人们最喜欢拿医疗事故说事,因为蒙对了有巨额赔偿。人死在医院外,可以说医疗意外;但是死在医院就叫“医疗事故”了。
有些病家特别聪明,人都死了好久,扔进医院里去!考验医生智慧的时刻到了。救:已经尸斑霉变了,黄花菜早都凉透了。但你医生靠近就是你医生杀死的,医疗事故。
不救:50年前还好好的,现在居然死在医生面前,医生没有医德,见死不救!医疗事故。
扶不扶都成问题,救不救也需要大智慧。本来都没有医生了,儿科医生荒还儿科医生不得拒诊病人。是不是让兽医顶上?是不是让决策者也出来看一下现实病人和医生的比例如何。
误诊在医院是不可避免的,门诊误诊率最普遍,医学在任何时代都不完美!每个医院医疗水平都不可能拿北上广水平相比!北上广照样会误诊!除非遇到神仙!医学是科学,科学发展永无止境!
医院是个险象环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变万化,需要医生根据经验快速判断,用医术拯救生命。这对医生和护士的专业能力、职业精神要求很高,同时,也确实会有一些差错出现,而一旦错误诊疗,就可能会伤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时就会出现医疗纠纷。这时作为外行的家属和病人,该怎么维权呢?
医疗事故纠纷属于侵犯人身权一类的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医疗机构与患者所处地位的差异,使得患者往往手足无措,不知该何去何从。笔者作为律师,经常都会面对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答疑解惑之际,不免想对该类纠纷的法律实践进行总结,以期可以带给读者些许启迪,亦或茶余饭后无聊之际的消遣。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作为患者一方到底该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对自身亦或亲人的“不幸”给予最好的回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实际上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医疗机构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要存在过错,也可以理解为无过错便无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便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第一,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对诊疗过程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的;
第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第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四,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以上所列是医疗机构构成过错的主要情形,但并非涵盖所有类型。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前提必须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事纠纷中,永远逃不开证据以及举证责任这个永恒的话题。医疗事故纠纷作为侵害人身权益的一类,既与其他民事侵权纠纷有共性,但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明。该类证据一般包括挂号单、缴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可以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其他证据。
作为患者一方,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收集整理挂号单、缴费发票等就诊依据,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复印病历并要求医疗机构封存病例;
二、尽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损害责任鉴定;
三、尽快联系专业律师确认赔偿范围,并预估大致金额;
四、拒绝医闹,理性协商。这几年,医闹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法律对医闹的处罚也有相应的规定,甚至不乏被处以刑法处罚的案例,因此,应尽可能冷静理性的维权,以免造成因维权不当而身陷囹圄的尴尬境地。
大量的实践证明,医疗事故纠纷的争议解决,宜由医患双方平等协商来处理为原则,比其他的途径更能最大限度的争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期望自己所讲的零零碎碎,能给大家在处理该类纠纷中有一些帮助,以期让患者及家属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
属于工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不超过50%的责任,属于工伤,建议替员工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还有两点没说,要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才能算工伤,你不能下班后6个小时后,本来回家往南走,你往北走,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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