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赔偿标准
医院是个险象环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变万化,需要医生根据经验快速判断,用医术拯救生命。这对医生和护士的专业能力、职业精神要求很高,同时,也确实会有一些差错出现,而一旦错误诊疗,就可能会伤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时就会出现医疗纠纷。这时作为外行的家属和病人,该怎么维权呢?
医疗事故纠纷属于侵犯人身权一类的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医疗机构与患者所处地位的差异,使得患者往往手足无措,不知该何去何从。笔者作为律师,经常都会面对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答疑解惑之际,不免想对该类纠纷的法律实践进行总结,以期可以带给读者些许启迪,亦或茶余饭后无聊之际的消遣。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作为患者一方到底该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对自身亦或亲人的“不幸”给予最好的回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实际上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医疗机构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要存在过错,也可以理解为无过错便无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便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第一,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对诊疗过程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的;
第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第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四,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以上所列是医疗机构构成过错的主要情形,但并非涵盖所有类型。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前提必须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事纠纷中,永远逃不开证据以及举证责任这个永恒的话题。医疗事故纠纷作为侵害人身权益的一类,既与其他民事侵权纠纷有共性,但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明。该类证据一般包括挂号单、缴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可以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其他证据。
作为患者一方,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收集整理挂号单、缴费发票等就诊依据,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复印病历并要求医疗机构封存病例;
二、尽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损害责任鉴定;
三、尽快联系专业律师确认赔偿范围,并预估大致金额;
四、拒绝医闹,理性协商。这几年,医闹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法律对医闹的处罚也有相应的规定,甚至不乏被处以刑法处罚的案例,因此,应尽可能冷静理性的维权,以免造成因维权不当而身陷囹圄的尴尬境地。
大量的实践证明,医疗事故纠纷的争议解决,宜由医患双方平等协商来处理为原则,比其他的途径更能最大限度的争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期望自己所讲的零零碎碎,能给大家在处理该类纠纷中有一些帮助,以期让患者及家属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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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人体损伤鉴定不是一回事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鉴定医疗行为有没有违规、有没有过失;如果有,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失在其中占多大比例。
而人体损伤鉴定是鉴定伤情的,属于司法鉴定。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那应该是损害已经存在的,比如疾病损害、比如伤残、甚至死亡。要求鉴定是为了确定这些损害是不是由于医疗行为不当造成的。各级医疗事故,都是有具体标准的。
一般来说,患方之所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是由于对诊疗结果不满意,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有质疑、不认同、不同意而提出的。
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主要的是鉴定患者的不良后果是不是由于医方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也就是判断是不是由于不当的医疗行为这个原因,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即确定因果关系。只有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且和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才有可能判断为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是因为患有疾病才去就诊治疗的,疾病本身就有不良后果;而医疗本身又是高风险行为,无论药物或手术,都存在发生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的可能;疾病的进展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即使完全正确的医疗行为,也有可能发生不良后果。
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时,首先要看医疗行为有没有违规,有没有过失。如果没有违规或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存在违规或过失,那就要看是不是和患者最终的不良后果有关(因果关系),如果无关,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虽然医疗行为有过失,但是没有明显的不良后果,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在判定医方存在不当的医疗行为、并且和患者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后,还要看医疗行为在患者的不良后果中起的作用大小,最后来判断医方的责任。
人体损伤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早先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是不参加司法鉴定的,但是由于医学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所以现在司法鉴定也引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参与。
需要提醒患方的几件事。
如果是死亡患者,家属对于医院的诊疗有质疑,那应该在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取得病理结果。虽然这一点患方往往不太接受,但因为病理诊断是金标准,而医生是根据临床诊断的。如果没有病理诊断,那就只能依据临床诊断了。
如果对临床诊疗有质疑,可以要求封存病历,防止医生修改病历。但是,完成病历记录是有一定时间要求的,抢救记录等是可以后补的。因为不可能要求医生在抢救的同时记病历,其他病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写完的,这些在医疗常规上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另外,患者就诊时,一定要如实反映病情,告知医生既往疾病、诊疗情况及服药,以减少医疗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赔偿标准
“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
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复杂情形。国际卫生组织曾将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与诱因四种,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 因此,在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要考虑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在确定事故赔偿数额时,更应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加害人、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加以区分,否则将会使医方承担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逃脱应有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其中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立法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的责任程度,明确具体的数字比例供计算赔偿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的。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可的“损伤参与度”分级标准为:
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
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为75%。
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
第四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
第五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可以排外。损伤参与度0%。 举个例子,甲医生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并对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经技术鉴定该医疗行为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参照第二等级损伤参与度比例的75%计算最终赔偿金额
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发生医疗纠纷后,第-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法律术语叫“证据保全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
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存在了医疗契约,医院的医疗行为会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医疗义务而构成违约,也会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
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x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x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x陪护人数x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X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x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x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x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区分申请的是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即是医疗过错和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做出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为医疗事故为几级事故的鉴定。后者鉴定标准高于前者的司法鉴定。
2、若是做的司法过错鉴定,患方若想得到赔偿,需要满足俩个条件:第一,医院有过错。第二,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3、在鉴定的专家会诊阶段,需要患方对医院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做基本的陈述和合理的怀疑,然后由专家根据双方的表达、病历记载及身体状态的呈现等综合判断。由于只有你的大致陈述,你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分析医院的过错:第一次手术的指针;第一次手术的操作方式;术前术后的预防、治疗措施是否恰当;医患沟通方面等。如果请有律师,请与律师多多沟通,以免沟通不畅导致怀疑点的遗漏。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可分为: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赔偿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以上是关于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问答。
谢邀请,怎么处理我个人认为首先报警备案,,然后起诉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祝你工作顺利,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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