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规定
简要回答!
所谓批捕,即检察院批准逮捕,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逮捕条件,依法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是否必须要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判定,不能能一概而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87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因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来做出决定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并未要求检察院收集证据,而主要是负责审核证据。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组织的证据真实、合法,达到逮捕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批逮捕,并不一定非要先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88条第1款,若有下列3种情形: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以上简要回答,希望能帮到你!严肃理性分析解答法律问题,欢迎关注点评!
不可以,,这个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律师只能通过当事人或者自己取证考察得到信息为当事人辩解
为老不尊,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其点赞
事情经过:宾阳县94岁老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猥亵小女孩,被路人喝止,路人拍摄全程视频,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此生一经发生,宾阳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与警察局沟通,引导侦查取证,不冤枉一个好人,但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94岁,饱经风霜,历经世事,无论如何,也难以把道德沦丧、猥亵这两个词语与这位94岁的老人联系在一起。
现在社会上不是坏人变多了,而是坏人变老了,而且即使老了,他们也未曾一刻消停过害人之心。针对这些心理扭曲、道德沦丧的害群之马,我们决不能姑息养奸。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在碰到这种罪恶之时,一经发现,应立刻站出来喝止,保存好证据,注意保护自身,报警将之绳之以法,以此震慑害群之马,压缩他们作恶的空间,使他们不敢作恶,不再作恶。
相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此类事件,从严从快,查清真相,固定证据,让法律审判他们的罪恶,以正视听。
在此为宾阳县检察院的提前介入、积极协助点赞。
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一个工作程序。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3)提前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刑事案件往往是会比较复杂且多变的,但是要提醒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检察院都会提前介入。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规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