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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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我委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七条 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第八条 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规定

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 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 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 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应附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我委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不予立案,我委认为有必要坚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通过上述程序仍不能立案的,我委移送前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定时限,各司其职;违反移送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看了一下你的资料,是涉嫌虚开发票案件。根据工作中曾经遇到过此类问题,回答一下 ,仅代表个人观点。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政策规定:

第一:虚开发票案件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这个政策规定,意味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向公安机关移送。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案件已经达到移送标准。

第二: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后续处理

虚开发票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稽查局能否再向行为人做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审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补税等有关纳税义务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它适用于税务机关向当事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及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税收法法规补税。这部分税款属于国家应征税款的一部分,对于其处理不能按一般赃款对待,不宜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追缴后直接上交地方财政,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并办理上缴国库手续。”根据规定,税务部门办理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税收案件时,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独立作出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

因此,虚开发票案件,如有应当追缴的税款,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可以依法《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行为人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政策规定很清楚的说明,虚开发票少缴的税款,需要补缴 再移送司法前或者移送后,税务机关都可以做《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

这些政策规定,对于应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 说明的很清楚。

那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在案件移送前移送后如何处理呢?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虚开发票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后,是否需要再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看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

如果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当事人判决追究刑事责任,则无需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稽查局认为,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总结一下:

税务机关做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影响案件的移送,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就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但具体税款数额及案件裁决依据,以法院认定的税款数额为准。

看看这个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而制定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规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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