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例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例若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成功后,他所得的赔偿款有宋小女的份吗?
大体计算一下,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能的的赔偿大概有四五百万元: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羁押天数)=339万
b、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项根据具体案情和赔偿机关的态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的35%。
假定按35%计算,则339万x35%=119万元
上述两项相加,那么总赔偿数额:339万+119=458万元
这笔钱,理论上是国家赔偿给他本人的,是对他本人错误羁押的赔偿。
当然了,张玉环的亲属,包括宋小女,对张玉环也付出了很多,例如到监狱探望,通过各种途径申诉等等,一般来讲,张玉环会拿出一部分,分给这些亲属。
当然了,以前的国家赔偿案例当中,也有水平很低的人,例如去年的刘忠林案,刘忠林得到了460万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钱固然是他应得的,但他被证明冤枉的过程中,多亏了他的表姐夫王贵贞,从2008年开始帮忙申诉,刘忠林才有了律师,为了他的事情,王贵贞奔波了十余年。拿到赔偿后,刘主动提出要给表姐夫5万元,但王贵贞表示:5万太少了,十多年申诉的花费,5万连零头都不够。后来,刘忠林说,“给5万还是情分,超过5万就是明算账,没感情了。”后边,王贵贞带着厚厚一摞支付票据来到刘忠林家,找了另一位表姐作见证,结果刘忠林发现表姐夫给他花了59万余元,他加了点零头,一共给姐夫60万元。实际上,刘忠林给王贵贞,一百万都不多,59万只是直接付出的,还有很多隐形付出,都是无法用钱计算的。
必须的,国家赔偿的钱就是人民百姓的纳税钱!国家负责保管运用。司法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应该追责知法犯法者不能由国家来承担!
公安机关办案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人民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可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赔偿。
公安机关裁定不属国家赔偿范围,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 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 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十九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前,赔偿请求人书面要求撤回赔偿申请,经审查,出于赔偿请求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需要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
终结审查应当自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条 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拒绝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是否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也可以单独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这跟个人意愿有关系吗?
如果不是这25年的牢狱之灾,刘忠林也许老婆孩子热炕头,正在享受着亲情的温暖,家庭的幸福,而现在呢,形单影只的一个人,家都没有!
如果可以,我想经历过失去自由身的刘忠林,绝对不会作出这个选择的!那些年吃过的苦,那些年流过的泪,刘忠林也只有在午夜梦回的时候,一个人苦涩地回味了!
没有金钱确实是万万不行的,但是金钱能买来自由,能一定就带来幸福吗?跟社会脱节了这么久,一下子得到这么多钱,如何把握接下来的人生,对刘忠林也是一种考验。海南一男子,坐牢十几年无罪释放,得到赔偿160万元,没想到短短四年时间,全部花光,因为没钱,又去偷牛,被逮了个现行。还有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投资这样,投资那样,全部赔光。
这个题目根本就是个伪命题,我想只要心智正常的人,没有谁愿意去拿钱换自由,毕竟人生不过短短几十年,最美好的人生年华,那是多少钱也买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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