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知情不报是什么罪
疫情期间知情不报是什么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知情不报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见检举告发的行为。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犯罪的,而知情不报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知情不报,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但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疫情期间,多地学校制定了追踪检测、监测疫情情况的规定,包括统计孩子在家体温情况、有无疫区返家人员情况追踪及有无近期到医院就诊等情况,这就需要家长的配合。
在实际工作中,家长大都能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日报告,但也有部分家长觉得每天报告比较繁琐,不能很好地支持老师的工作,以至于老师每天给这样的家长打电话询问情况,并详细解释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希望得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即便这样,还有家长不理解,甚至直接把老师拉黑。
如果家长瞒报疫情,有两种情况。一是家长每天按照要求向老师汇报学生的体温等情况,如果有异常情况,也按正常报,作为教师,很难一个一个到家中核对,形成家长瞒报疫情;二是,家长不遵守日报告的规定,故意不上报体温等信息,如果出现疫情,更不会主动向老师报告。
出现家长瞒报疫情的情况,老师会不会受处分?要看老师在工作中是否尽到了职责和义务。如果老师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方法得当,尽最大努力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因家长故意隐瞒疫情造成的后果,老师不应该承担责任。
总之,疫情防控工作是一场全民战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单靠一个群体是不可能打赢这场战役的。
窝藏、包庇罪指的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检举违法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义务。除非本身负有特定的职务,如公安、稽查等,知情不报有可能构成渎职犯罪或玩忽职守犯罪。否则如果只是单纯的知道某人有犯罪行为,知道他所在位置而知情不报,并不涉及明知而提供处所、财物以帮助脱逃的,不会构成窝藏、包庇罪。
前几天我的一个好朋友跟我大倒苦水。他说这几天新型肺炎疫情的防控,让人们都知道,必须要对那些隐瞒不报的人进行举报。于是我这哥们儿就把自己家的邻居从湖北宜昌回来的举报给了当地的新型肺炎疫情指挥部。接到了举报以后社区和公安局的同志们就去了邻居的家里,并且把我们这个邻居进行了隔离。到现在为止,人家的家人看到我哥们儿都骂骂咧咧的。弄得我哥们儿很委屈。
过后那个邻居从隔离区出来以后,他劝说了自己的家人,倒是很感激我的朋友,他说如果我朋友不告诉社区或者是公安局系统,如果真的自己从外地带回来病毒,那么不知道要影响多少人的安危,所以还真的真心真意的谢谢我朋友呢。通过这件事情我也劝我的朋友,毕竟我们都是生活在一个空间的,有的时候,防备疫情也就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安危,所以说大家都要积极的配合各种隔离检测都是完全有必要的,所以说为了自己的安全,家人的安全以及社会上所有接触自己的人的安全,还是自觉地接受隔离最好。
反正我在新闻上也看到了,那些从外省或者是从国外回来的人,总是存有侥幸的心理,总是隐瞒不报,最后酿成了自己被隔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所以说可千万别以身试法做傻事。
目前知情不报,不构成犯罪也不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对方逃匿,你为其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为其提供隐匿的地方,将有可能涉嫌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那要看你与犯罪嫌疑人是什么关系。
比如,你和犯罪嫌疑人是亲属、亲戚或朋友关系又知情不报的,至少可以定你个包庇罪,而且你事实上也包庇了;这里的所谓知情,是指你完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而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藏匿地点、隐瞒犯罪证据等包庇行为。你如果只是听说犯罪嫌疑人犯罪了,但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向你寻求庇护,那不叫知情不报。所谓知情,也是要讲证据的。
如果你与犯罪嫌疑人什么关系也没有,但又确实知情,比如你亲眼目睹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而不报的,有没有法律责任呢?没有。你只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在此基础上,经公安机关侦查,已经确定你是知情人而传讯你作证的时候,如果还知情不报的话,那就有责任了。如果你主动去公安机关报告的话,那当然是优秀公民。
谢邀。
这次疫情,充分暴露了我们工作中的许多不作为、没有应对措施和地方政府的许多问题。也反应了我们在对待生态和野生动物方面的不足。其实,我个人认为,自然灾害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人祸,还有有些地方官员对待人民群众的生命的漠视。
中华民族真的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
介于以上观点,我建议:
一,对不报或瞒报病毒疫情的地方政府官员,要先撤职,然后交给公检法,以渎职罪、汉奸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企图灭绝中华民族罪提起公诉,毙了就行。
二,对于不报、瞒报病毒疫情的个人来说,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企图灭绝中华民族罪,提起公诉,不用治病,直接毙了。
三,对于在小区管理中无故闹事,不服从管理,不戴口罩的,对于明知有感染可能,但仍然喜欢聚众活动,聚众搞各种会议,大办各种红白喜事的,抓住一个,不用审判,直接处理。
四,对于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病毒,还到处乱窜,使更多人感染病毒的人,抓住以后,就地处决。
这么做,可以立刻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保护大多数人民的生命安全。否则,只能使更多的人无辜受害。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疫情期间知情不报是什么罪“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