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犯虚假诉讼罪的案例
法官犯虚假诉讼罪的案例
审判和执行是分开的,审判法官是开药的,执行局是抓药的,判决书就是药方,执行局只是依据药方抓药依据判决执行,判决有问题那是审判的事情,执行局无权过问,也不应该过问。
有一个罪名叫做“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虚假诉讼被认定为,那么律师脱罪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比普通百姓更懂得法律规定,懂得真诉讼还是假诉讼,普通百姓可以以不懂搪塞,律师就说不过去了。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应当以他们在案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罪量刑。
如果案件还涉及其他的犯罪,则会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定罪量刑,予以数罪并罚。例如,很多虚假诉讼罪涉及诈骗罪。
另外,如果虚假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律师和其他嫌疑人还有赔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共同伪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及其妻子女儿等41.47万元工资款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罔顾事实,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后检察机关发现该虚假诉讼案后,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王某兴、王某福和其代理律师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明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对方做假证的证据,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要求法官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依我之见:民商诉讼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一旦发现并审查确认系民商事‘’虚假诉讼‘’涉嫌犯罪,法官法庭必须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制假者的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一,所谓‘’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丶判决等审判各环节民商事诉讼的原丶被告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以伪造的证据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含被告反诉)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证据事实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因长期的司法制裁无力之缘故,导致弄虚作假的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二○一五年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法律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既然是‘’虚假诉讼罪‘’,也就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丶审查丶庭审丶判决的诉讼程序各环节才能‘’发现和确认‘’当事人是否是以伪造的证据参加诉讼。一旦审查发现并确认当事人涉嫌伪造证据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依我之见一一无论是法庭受理环节发现虚假诉讼,还是如同提问者所述‘’法院审理完了‘’,即结束庭审下判的环节己经审理确认当事人一方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发现案件己涉嫌犯罪的,法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三,可能有网民要问:‘’现实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法庭已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法官法庭不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怎么办?
依我之见:当事人(无论原告,或被告)均可以法官法庭对于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而不裁定的继续非法审判行为可向该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要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即通过检察院的‘’抗诉‘’或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来纠正法院的错误审判行为;当事人也可以针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审判行为向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法院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来纠正错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本案例的关健是提问者所叙‘’双方究竟有没有借过钱的事实‘’一一如果双方的确借过钱,‘’转帐记录‘’就是真实有效的关健证据之一,那么,伪造借条的行为无罪;一一如果双方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借款的事实,那么伪造借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实际是否借过钱,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健呢?
一,因为如果双方的确发生过‘’伪造借条一方‘’将钱借给过对方的事实,之所以借钱当时没有借款合同和收到钱款的借条,可能是基于双方多年的交往和信任而没有让对方当时打借条,而借款的数额丶时间恰恰就是本案例所述是通过银行的‘’实际转帐‘’,也就是说实际转帐证明了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贷双方交付完成。根据我国民事活动主体平等丶交易双方互利诚信的原则,既然贷出方将钱依约借给并实际交付给了对方,借款方就理应信守口头约定按约还款。
为什么贷出方要去’’伪造对方的借条‘’呢?极大可能是借款人自认为当初收到钱款后没有给对方打借条,于是就可以耍流氓无赖,不承认借过钱丶不打算还这笔钱。
为什么贷出方在对方耍流氓无赖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伪造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无罪呢?根据二O一五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事实提起民商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结合本案例‘’伪造借条‘’而实际借出了钱款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贷出方,以自己的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去要回本该收回的借款,根本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请问:何罪之有呢?
二,如果本案例‘’伪造借条‘’的一方与另一方自始至终从没有发生过借贷钱款的事实,而本案例中双方曾经的‘’实际转帐‘’行为是双方过去的货物交易的收到货物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且有证据证实双方货物交易的其他证据佐证。那么,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对方借条‘’的方法虚构对方借款不还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还款诉讼的行为就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此种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种问法太唐突,真的不好回答。因为只能靠猜、假设了!
首先要明白的是,无论是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遵循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刑事案件更是有:重事实而不轻信口供的规定。
好了下面咱再说说关于律师代理出庭所做出的陈述性发言的问题。不讲那么些法律术语,单从字面上就能理,代理嘛,是代表别人处理事务吧?你请律师为你代理诉讼,首先要签委托书,并授与律师代理权限。律师接受委托后,你应当向律师陈述案件情况的来垅去脉,而且必须如实陈述,律师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让你核对后签字,这样方便律师对案件的事实与应该适用法律进行分析,如何能为你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做为一个律师肯定会对你所陈述的事实要求你提供证据支撑,也可自行调取相关证据。。。。。。说起来太长,怕朋友们嫌啰嗦。那么说到这里,想必对律师的工作有了片面的了解了吧?还有一点哟!那就是,律师的一切代理行为只要没有超越代理权,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啊!
一切没有证据的陈述均为空论,法庭也不会采纳,因此也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律师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法官犯虚假诉讼罪的案例“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