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浙江高院历来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先后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虚假诉讼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
首先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情况下属于虚假诉讼,下面林律师就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对于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进行处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慎用缓刑。
因此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严惩虚假诉讼人员,及时找相关专业律师,向法院上诉。
面对公安机关不作为的现象,我们可以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以上是林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虚假诉讼公安不立案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如果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您可以在我们的官方平台进行提问,简单叙述自己所面临的问题,上百名专业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