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百五十三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一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五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依我之见一一公权利,如果不受监督必然会滥用或不作为。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圣神使命,这种法律监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丶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的每一阶段及结果的监督。因此,如果确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而回复报案人“不予立案”的,报案人(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如题所述误称的“报案”)刑事“立案监督”。
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或近亲属不服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财产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同时,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后,有权要承办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强奸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要求,对于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该办理案件的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如果经检察院“立案监督”,该院有权要求办案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依法己经构成强奸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办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刑事立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此开始就此案的刑事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报案时可以同时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不可以!你说的“监督”属于“立案监督”,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以后,公安机关受理以后,会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侦查,假如公安机关通过调查、侦查发现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假如没有涉嫌犯罪的事实,会不予立案,按照程序公安机关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假如报警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按照法定程序,报警人应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理由。这个程序属于“立案监督”,所以在你报警的同时是不能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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