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依我之见一一公权利,如果不受监督必然会滥用或不作为。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圣神使命,这种法律监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丶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的每一阶段及结果的监督。因此,如果确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而回复报案人“不予立案”的,报案人(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如题所述误称的“报案”)刑事“立案监督”。
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或近亲属不服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财产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同时,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后,有权要承办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强奸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要求,对于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该办理案件的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如果经检察院“立案监督”,该院有权要求办案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依法己经构成强奸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办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刑事立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此开始就此案的刑事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公安机关立案不办案,向公安督察部门投诉,或检察院和监察委反映。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1、按行政程序上访,要求同级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指令其按章办事。
2、向该公安机关咨询为何不立案又不给书面答复,将该谈话录音。然后,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可以向检察院反映,由检察院对立案进行监督。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但要搞清楚是什么事情?不立案理由是什么?如果确实属于不予立案的情形,你就别浪费时间了
当然可以申请检察院对公安局不予立案申请监督,而不是申诉。检察院会对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如果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也会维持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的。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局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会发立案监督通知书至公安局。公安局收到该通知必须立案,依法进入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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