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后是否可以在立案
不予立案后是否可以在立案
报案是可以的,但估计还是得给你另外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再有,报案的原则一般都是由事发地受理,即使你到别处去报案,因为管辖权的关系,也会将你所报案件移送给事发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综上,还是别费那个事了~~除非有及特殊的情况因为户口问题报案??? 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不予立刑事案件的~你这个户口再有问题也不可能给你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
“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依我之见一一公权利,如果不受监督必然会滥用或不作为。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圣神使命,这种法律监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丶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的每一阶段及结果的监督。因此,如果确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而回复报案人“不予立案”的,报案人(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如题所述误称的“报案”)刑事“立案监督”。
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或近亲属不服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财产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同时,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后,有权要承办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强奸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要求,对于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该办理案件的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如果经检察院“立案监督”,该院有权要求办案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依法己经构成强奸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办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刑事立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此开始就此案的刑事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对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不服,上诉的期限为15天。立案庭以超出上诉期为由不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你采取以下办法:
一、一审判决在15天上诉期满后,就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你可以申请再审。
二、撰写再审申请书,认为原判决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依次写清:第一,你有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而且这些新证据能足以推翻原裁判;第二,原裁判认定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第三,原裁判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再审是肯定的;第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第五,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没有调查收集的;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七,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这是程序违法;第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九,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所享有的辩论权利;第十,对案件当事人,没有经传票传唤,而经行缺席判决;第十一,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的没审理、或者当事人没申请,却给判决了;第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这样裁判就失去了支撑的依据;第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三种行为都是导致案件不能公平审理的认为原因。
三、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以内。在这个期限内,法院经过审查,原判决如存在上述十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负责再审的法院立案庭一般会给你立案,进入再审程序。但过了6个月后,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案件,才会给予立案。
四、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你的案子还是有机会去再次开庭处理的。尽管通过再审推翻原判决的并不多,但这也是法律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一个途径。只要原判决确有问题,而你再审的又符合法律规定,你的合法权益还是能有机会来陈述的。至于结果,则是再审审理之后的情形了。
可以提出复议,需要递交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须在10内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所以你申请复议需要递交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须在10内答复。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不予立案后是否可以在立案“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