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双倍赔偿金怎么算
今天林律师为大家普及劳动法相关知识,废话不说直接步入正题违反劳动法双倍赔偿金怎么算?
一、双倍赔偿金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7条,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适用条件:
1、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未签订的原因:(1)用人单位应签不签;(2)劳动者不签,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零赔偿”解除权行使期间为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但未规定超期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赔偿。(3)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签订。
第(1)种情况,用人单位必须赔偿;但第(2)、(3)种情况,实践当中认定不一,本周不予详细阐释。
3、补偿周期:超过1个月未满1年期间应签不签的工作日。
【注】:满1年的当日,仍然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该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双倍赔偿金解构
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第一倍工资即劳动报酬,体现的是劳动者以劳动换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第二倍工资(下统称“加倍工资”)没有劳动报酬的性质,体现的是国家保护劳动者、惩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赔偿。
因此,第一倍工资的数额没有争议,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予以支付即可;加倍工资,则发生了“正常”与“应得”之争。应得工资包含了加班费、津贴等其他费用,应得工资一般比正常工资多。
【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
三、加倍工资计算
不论是出于对法条的解释,抑或是出于对市场经济、利益平衡的考量,各地方对于加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处理不一。以北、上、广、江、浙五地为代表,主要包括“应得工资”及“正常工资”两种处理方式。
(一)北京
加倍工资应当以对应月份应得工资为计算基准。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工资项目组成予以计算在内,不固定发放的工资、奖金不予计入。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1条。
(二)江苏
加倍工资以应得工资为计算基准。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加点费、奖金、津贴和补助,季、半年、年度奖金分摊入月。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2条。
(三)上海
加倍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计算基数;仍无法确定,月收入扣除加班费、奖金等费用为准。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
(四)广州
加倍工资以正常工资(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1、双固定用工模式
不足1月:定薪?定日??未签约工作日
满1月:定薪
2、一般用工模式
不足1月:正常工资?21.75??未签约工作日
满1月:正常工资
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18条。
(五)浙江
加倍工资以正常工资为基数: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为计算基数;不能确定岗、技工资,以正常工资扣除绩效、奖金、补贴的数额为基数;不能区分扣减项,以正常工资70%为基数。
依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8条。
四、法律意见
1、北京、江苏以“应得工资”为加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广州、浙江是以“正常工资”为加倍工资计算基数,劳动者应当明晰自己的工资构成。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合理、可行的工资赔偿制度及劳动管理制度。
违反劳动法双倍赔偿金怎么算?跟随林律师看真实案例:
2007年11月,刘晓惠开始在广州市荔湾区安康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安康服务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刘晓惠在安康服务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12月31日,刘晓惠向安康服务部提交信函,其中内容包括:“……。1、从2010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支付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67100”。自此日后,刘晓惠再没有回到安康服务部上班。
2010年1月6日,刘晓惠到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康服务部支付:1、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差额67100元;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30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4、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5、出具解雇证明,并协助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2010年3月24日,该委员会作出荔劳仲案字〔2010〕第93号裁决书,裁决:一、刘晓惠、广州市荔湾区安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二、广州市荔湾区安康信息咨询服务部自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晓惠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三、驳回刘晓惠的其他请求。2010年4月2日,刘晓惠、安康服务部收到上述裁决书。刘晓惠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0年4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当事人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
结合案例,法院认为刘晓惠要求安康服务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赔偿,劳动者在一年内对此未提出权利主张的,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不予保护。
劳动者对双倍工资的主张有一年的仲裁时效,如果超过了一年时间劳动者提出了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一年的时间内提出双倍工资的申请,也是分情况讨论的:如果用工企业不提出时效抗辩,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支付两倍的工资的期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计11个月;如果对方用工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双倍工资的赔偿计算的起点是依据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往前推算一年,计算的终点则是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一般小于11个月。
违反劳动法双倍赔偿金怎么算
法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赔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赔偿。”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赔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