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担保人有连累性吗
取保候审担保人有连累性吗
交纳保证金后因违反规定被罚没的、保证人不愿意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拘留或者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1,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不是三个月。2,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就是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嫌疑人被重新拘留并没有逃脱法律追究,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失踪了,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3,取保候审中的担保人终止担保责任的情形应当是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而不是开庭以后,或者是在取保候审机关作出取消取保候审决定以后。
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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