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的两个例外
想象竞合犯的两个例外
想象竞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进行了一序列的犯罪行为,在表面上好像同时涉及了好几个罪名但实际上只能以一罪定的犯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法院以不同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抓住关键:想像竞合是“一个行为”,而牵连犯是“数个行为”。
因为想像竞合是一个行为,所以才说是实质的一罪,因为我国法律对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名,但是由于它既触犯了A法条,同时又触犯了B法条,所以看上去好像是数罪。就像一个人有两个甚至多个名字一样,由于是一个人,不管他有多少个名字,他实质上是一个主体。牵连犯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触犯了A罪名,但是在实施A这种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又实施了其他行为而触犯了B罪名,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A和B之间存在着某种牵连关系,所以叫做牵连犯。就如同甲去探望朋友已(A行为),在去已家的路上,甲又碰到了丙和丁(B行为),这种为了实施A行为,在此过程中又实施B行为的情况就是所谓的牵连
我打个比方吧,当年我就是这么比较形象去记忆这二者的:
想象竞合说的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但是事实上法条竞合也是触犯不同罪名(此处的罪名特指刑法分则的四百多个罪名),区分的关键在于想象竞合的罪名之间其实是没有包容的关系的,如诈骗与敲诈勒索,但是法条竞合的罪名是有包容关系的,相当于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关系,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再来解答楼主的疑惑,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侵犯的都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不假,但是手段是有区分的(此二罪皆为行为犯),前者是利用对方被骗后自愿的心理,后者是利用对方恐惧的心理,所以是为二罪,且此二罪法理上并无包容关系。而举例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我们可见,合同诈骗事实上是诈骗的一种形式,从法理上是包容于诈骗罪中的,只不过因为国家打击需要,而特设出特别罪名,所以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为法条竞合犯。
如有不理解,欢迎楼主共同讨论。
想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想象竞合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关系。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不适用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不同点有: 1、二者犯罪行为触犯的罪的数量不同。
2、二者触犯的犯罪构成的客体不同。3、二者的罪数本质不同。补充说明: 1、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相同的行为阶段所实现的犯罪竞合,因而法条竞合犯只有单一的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竞合于外观同一的自然行为,因而想象竞合犯蕴涵了多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2、法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了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是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竞合于同一身体活动,多个行为各自实现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其客体不具有重合性。因而此多个犯罪构成所保护的客体,起码有一个客体是重合的。3、由于法条竞合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同一客体,法条竞合犯触犯的多个犯罪构成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基础,因而属于一罪的类型。由于想象竞合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不同的客体,每个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基础都是不同的,因而应当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所有触犯的犯罪构成都应当全部适用。
很简单吧,想象竞合是一行为侵犯数个法益,比如开枪射击人,连旁边的名贵宠物狗一起打死了,那么就是故意杀人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为了实现某个犯罪目的,施行多个违法行为,如伪造证件诈骗,伪造证件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国家证件的权威性,诈骗是一个行为,侵犯他人财产安全,两种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从一重罪处罚还有一点比较好区分,牵连犯现在主流都是伪造证件去干什么,其他类型的牵连犯相对较少。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 想象竞合犯指基于一个罪过所实施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是确实故意行为还是概括故意行为,则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由于行为本身有多重属性或者行为造成了多个结果,使得一行为在形式上和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的特征。这里所说数罪是指刑法规定的不同种罪名。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对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
楼主好。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并不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规定的错综复杂所导致,是一种静态的竞合;想象竞合是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让两个原本没有关系的法条产生了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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