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偷偷卖房
婚内一方偷偷卖房
首先,得明确一下,配偶未经你同意卖房,卖成功没有,若卖没有卖成功(未完成过户)你可以追回房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此规定,若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或买家不具备善意取得,那么你就可以追回。
其次,若主张合同无效,目前实践中,虽然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外第三人(所谓的买家)来说是不能对抗合同效力的,也就是此合同会被认定有效处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请你自己结合案件本身情况来做具体方案,关键要看他们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看过户没有)。
大家好,我是晶晶导演,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妻子和丈夫两人都在国企上班,两人的房子也是岳父岳母一次性付清,所以婚后生活也没有很大的压力。妻子每次买衣服或者逛街回来,丈夫都要嫌弃妻子乱花钱,就连让妻子做饭,也不让做菜,说是费钱。可是丈夫的同事分期买房时,丈夫却向同事炫耀自己的房子是自己全款买下来的。
这天妻子上班回家之后让丈夫去买点肉做饭吃,可是丈夫却说猪肉贵,两人争执了一会后,丈夫说给妻子买鸡肉吃。丈夫走后没一会儿,小叔子就来了,妻子问弟弟什么事情,弟弟说是自己打牌输了钱,想和哥哥搜子借点钱,可是当妻子知道弟弟输钱的具体金额后就惊呆了,原来弟弟在外输钱输了几十万。
丈夫买东西回家看见弟弟在家,问清原由后就说自己也没钱,妻子不想看到兄弟二人就自己回卧室了,丈夫看见妻子走后,就答应弟弟自己之后会将房子卖出去,买房子的钱给弟弟一半用来还钱和零花,并嘱咐弟弟不要将事情告诉嫂子。妻子从卧室出来后给了弟弟一张十万的卡,告诉弟弟那是全部积蓄,让弟弟再想想办法。
弟弟走了没几天,妻子回家之后从丈夫嘴里得知他们的房子已经被丈夫卖了,妻子问丈夫为什么不提前和自己商量,没想到丈夫却理直气壮的说自己当时也出了十万块钱,这个房子他有权决定。妻子看着婚后丈夫越来越让自己失望,就提出了离婚,并让丈夫把自己婚房的钱还给自己。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你丈夫有没有权利偷偷卖房。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进行重大财产处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因此你丈夫无权偷偷卖房。
第二,卖的房你能不能追回。这需要分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对于无权处分的后果,买房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倘若能够举证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则房屋转卖后的所有权则归其所有。也就是你追不回房子。
倘若买房人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无法举证,则该房屋最终的所有权归属你夫妻二人共有,对买房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你丈夫承担。也就是你能把房子追回来。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感谢邀请。
就你所提的问题,首先要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 ,其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配偶无权追回该财产。
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配偶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无效。但是,这里涉及一个善意取得的问题,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就无权追回该房屋了。此时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买方非善意购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这种情况下,即使房子已经过户,仍可追回该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若配偶承认该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生效,就不得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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