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社保未签劳动合同
已交社保未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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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写了一份协议,帮购买社保靠谱吗?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只要是正常的能够保证你能够按月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对于你来说就依法享受到了相应的一个社保的要求和待遇。
所以说没有经济劳动合同,实际上它也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但是如果能够正常的购买社保实际上也是靠谱的,但确实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只要自己能够享受到社保,对于自己来说这是一个最大的根本利益,所以说对于自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那么只要正常完成的社保的缴纳,你就可以自己持有身份证件,去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有没有严格的按照自己的工作单位期间的工作年限,来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如果说正常的缴纳社保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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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社保,只要待遇好,没有克扣和强制加班,工资按时发放,你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自己想法,如果公司坚持不签合同,可凭有关其它凭证向劳动局提出主张,一般不要把矛盾激化。
除非有一天公司无条件辞退你或以不正当理由处罚你,那你就可以到当地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主张自己的双倍工资赔偿及其它权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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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已交社保,但是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吗?一般情况下,作为工作单位来讲,很少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缴纳社保的情形相对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缴纳社保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比较少见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那么一般都会出现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补签自己的劳动合同。
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约束就是能够约定企业单位正常给我们缴纳社保,因为社保这一部分的支出是除了工资之外的第2个成本的支出,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它的这个支出成本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所以说劳动合同的规定最大的约束其实指的就是我们的社保的一个约束。
但是正常缴纳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相信这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过后某一段时间都会给你正常的补签,因为毕竟没有异议,不签订劳动合同,再说了你跟企业单位已经建立了社保关系,在社保上面已经认定了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他签订不签订这样的一个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没有太多大大的意义了。所以他在之后一定会补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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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交有一定的社保、工作也有年一定的年线、你离职都有补偿的!
只是有多少之分、按劳动法执行吧!
我分析认为,这应该是一起典型的员工离职时,涉及经济补偿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例。
为什么这么认定与解读呢?很清楚,所在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保,社保记录在社保经办部门,这是既定的客观事实存在。可以讲,社保关系这是木板上钉钉子的事情,是根本无法否认的。
但是,员工又苦于没有劳动合同手续能夠佐证,单位就以此为由,否定员工工龄的客观事实存在,这也就为进而否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可能性。这样,涉及员工实际利益的,诸如经济补偿金等,有关企业法定职责与义务的问题,所在单位似乎有了逃避的理由或可能性。应该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问题,成了企业手上的救命稻草,仅此而已。
很显然,人算不如天算。员工有社保缴纳记录,这个铁的强有力证据在手,如果再附有其相关证据能夠验证。我认为,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介入该案件时,完全能夠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员工工龄客观存在的认定或判定,员工所在单位否定工龄客观存在,以致图谋逃避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的目的,实难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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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第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第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第3,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一年的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入职一个多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试用期离职工资八折,这几个问题可以说明,单位不够正规,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况。
下面将从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您可以维护的权益方面,为您一一分析。
01 公司存在问题的几个方面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一个月以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并且对于违反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二、缴纳社保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际工作中,社保系统可以直接补缴前一个月的社保,所以,你现在入职一个多月,尚不能说明公司在社保缴纳中存在违法行为。只要公司在这个月为你缴纳社保并且补缴上上月的,就没有问题。
三、试用期工资的问题。
1. 试用期三个月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根据题主试用期的约定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在三年以上。如果低于三年,就不合法。
2. 试用期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单位同您约定,试用期离职则工资打八折,如果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即不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话,是不违反劳动法的。
小结:根据题主提供的信息来看,目前能确定单位违法的地方是入职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没有及时缴纳社保。下面将根据以上问题给出相应的维权建议。
02 根据以上问题,题主该如何维权?
一、入职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题主的情况,您在自入职次月起到入职不满一年的这段时间离职的话,如果单位仍然未跟您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您二倍工资补偿金。
此处维权注意点:如果入职满一年,单位仍然没有跟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也没有提出维权,则视为单位已经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再就未签合同事项提出补偿金要求的。
二、入职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单位一直没有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以这样维权:
1. 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提出离职
2. 要求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3. 要求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不合法的
1.既然已经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那么,如果您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是三年以上的话,就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现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尚未结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2. 如果您试用期工资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本地区最低工资的话,则由用单位给予补足。
综上所述,题主既然想到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给您如下建议:
如果您觉得这个单位尚可,愿意继续工作的话,可以暂时把公司这些不合法行为放在一边,先好好工作。因为现在维权,能拿到的补偿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建议您根据公司的情况,如果以后仍然存在文中所述违法行为,那就在将来想要离职的时候,根据文中我的建议,提出自己的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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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问题分二个方面:一是社保方面同意你一次性补缴社保费,这对你是好事(因为政策上原则不得补缴),必须抓紧时间办。二是你提出了与公司劳动合同的问题,我想应该是牵涉到单位是否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的问题。这事不能简单定论,因为不知道你与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前者单位要承担你的社保费用,后者就不存在该问题。如果能确定你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只是没签劳动合同,那就先与公司联系解决社保问题,解决不了,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反之,如果劳动合同问题与社保没关系,那您就尽快补缴社保费用吧,纠缠合同问题与办退休没什么必然关系。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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