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被判无期
防卫过当被判无期
受到不法侵害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该出手时就出手!!正当防卫!
此案能否反转,应该会从“昆山反杀案”的判罚结果中看得到希望。
内蒙古入室砍人被反击,导致入室歹徒两天后死亡的案件,个人认为,法院判反击者防卫过当很值得商確。
凌晨四点,睡得正酣,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遭到不法歹徒手持武器入室行凶的突然袭击,该使人产生多么大的紧张和恐怖的心理;当满屋子的人硬着头皮起床后看到被害人鲜血淋沥,正以为自己人多把歹徒吓跑了的时侯,却又突然遭到胆敢入室行凶歹徒在黑暗中的二次攻击,当然就会认定,歹徒必定是个穷凶极恶的危险人物,如果自已不把他放倒,这满屋子的人都会有性命之忧;当反击者在与歹徒搏斗中抢到了凶器时,肯定是一顿乱打,因为此时是相互以命相搏的搏斗,并不是象电影中有早先设计好了的故事情节,规定打几下就不会死,也不是比武中武林高手的单打独斗,可以做到点到为止,而此时是正处于黑暗中的混战,紧张慌乱中也没有人会知道应该只打几下凶手就不会死。况且,歹徒当时并沒死。可行凶者家属却说,是防卫反击者当时没有及时把凶手送医,才导致了行凶者的死亡。
但是,他根本不能想象到当时的情景,不能理解到当时在自己的家也会遭到突然袭击的满屋子人的心情,不能想到做为普通人看到己鲜血满面的自己的亲人还没得到救治,却能反去先救治行凶的歹徒,况且此时在黑暗中还不能搞清楚被放倒在地的凶手的真实状况呢?
本来,就凭行凶者带着武器入室蓄谋杀人这一条,就可以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的。因为被迫防卫者,大都是平时看见打架都害怕的普通人,并不是身手了得的武林高手,也不是身经百战,心里素质过硬,久经沙场的老战士,更与前来行凶者是两个不同级别和层次的人,只要他们能在与凶手殊死搏斗中保住自己的性命就是万幸了,怎么还会具有“点到为止”那么高的心理素质呢?!这又不是在拍电影。
所以,个人认为,这起案子跟”昆山反杀案”是一样的,在防卫者被迫反击最终能反杀成功就是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法庭判定是属于防卫过当,有不尊重现场情景和事实的背书之嫌。不知大家怎么看!
图片摘自网络
都是酒惹的祸,在本案中,我认为法院的判决过重,有失公平,为超市老板鸣不平。面对这种情况,是谁也会这么做,是谁也咽不下这口气,醉汉当着自己的面来调戏自己的老婆,你说这种人该死不该死,我认为该死,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胆量和勇敢!一个弱女子,深更半夜,开门“迎敌”,将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杀”!毕竟受过军事训练,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说,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我知道我这么说会被喷,但希望大家在喷我之前先听我把话说完,再喷不迟。
一.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搞清楚正当属于正当防卫,先要搞清楚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关键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开门之前,尽管存在可能的危险,但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报警,再等待防御”这类更安全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唐雪身带“两把刀”,主动开门“迎敌”,已经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连防御都不是,又谈何正当防卫?
二.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损害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既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
三.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
前面说到,从唐雪“开门迎敌”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要么是故意伤害致死,要么就是过失杀人。
四.法院应对唐雪从轻、减轻量刑。
尽管最终结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纵观整个案情,李某始终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负状态下采取的反击行为,加上自首情节,因此应予从轻减轻量刑。
五.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和过宽,都是不可取的。
网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当防卫认定,出发点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与大家同感。但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严格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会造成严重后果。就正当防卫而言,如果认定过宽,会导致有人钻法律空子,“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最终吃亏的还是弱势一方。因此,希望广大网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正当防卫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其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和偶然防卫几种状态。
前几天最高检刚刚出了一份关于明确防卫过当界限的最新解释,其大体内容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行为对行为,只要对方拿刀砍你,即使没砍到你,你也可以拿刀砍他,把他砍死都不为过;反之,假如对方拿脚踹你,而你拿刀砍他,那就很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而在这份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防卫过当的限定条件为消除现实危险,未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即结果对结果,意味着假如别人拿刀砍你没砍到你,结果你反手一刀把人砍死了,这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相比较以前的定义,现在的这种行为对行为模式更便于用眼球直观确认,有利于法院的规范审判。而结果对结果模式,一是难以比较究竟是什么样的防卫后果才不至于超过必要限度,二是给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不得不说这是司法的一大进步。构成防卫过当的,对于过当行为或者后果,应该以过失犯罪追究受害人的刑事责任。
至于假想防卫,有个很形象的表达就是先下手为强。举一个例子,假如甲乙之间有深仇大恨,一天两人见面,甲觉着乙一定会拿刀砍死自己,与其这样不如我先砍他,结果一刀干掉了乙。很明显乙连侵害行为都没有就糊里糊涂死了,这与正当防卫的原意根本相悖,甲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至于甲出于何动机杀死乙,概不过问。
防卫不适时,也就是当加害人本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及其造成的现实危险已经结束,而受害人仍然实施防卫行为的状态。也就是说,甲拿板凳敲乙,而乙把甲放倒在地并把甲踩在脚下,甲自知不是乙的对手就说自己再也不敢了,而乙还不解气,又拿板砖连敲甲好几下。很明显,拿板砖敲甲的这种行为就是防卫不适时,应该以相关的故意犯罪追究乙刑事责任。
偶然防卫,就是之受害人没有防卫的意识,而是出于其他特定目的对加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进行防卫,在客观上并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常见就是聚众斗殴。因为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要求正当防卫必须具备防卫意识,所以受害人的防卫行为仍然应该以相关的故意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还要看具体情况了。
一看到未成年人犯罪,似乎大家第一印象就是“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貌似成年人如果遭受未成年人侵害不知道该怎样对待,站着不动被他伤害肯定不行,如果反抗把他打伤或者打死,自己是不是还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没错,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身体尚在发育中、心智不太健全、自控能力有限等等,他们在犯罪后有可能不会像成年人那样接受同等的处罚,但是,正当防卫是针对犯罪行为的,而不是针对犯罪主体的。
只要其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这种社会关系,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主体,但并不代表他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而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无论对方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人,只要正在进行不法侵害,都能够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未成年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的侵害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成年人的故意侵害。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时,应当尽一切努力避免对其造成额外的身体或精神损害。
而且,在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并且有条件逃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自己受到侵害时,不建议采取所谓的正当防卫,弄不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如果你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或者实在退无可退,跑也没地方跑,没了其他选择的余地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换言之必须要有一个大前提,首先选择紧急避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进行正当防卫。一般说来,实施正当防卫不需要有如此苛刻的要求,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针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实施的防卫行为,离开“不得已性”这个条件,便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还要注意时间、程度以及故意性,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不法侵害,再对其进行的暴力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已经是防卫过当了。而且,如果采取的还击行为超出明显的限度,恐怕还会按照故意伤害来认定。例如:未成年人拿一把小刀吓唬你要劫财,在其被你打掉刀准备逃跑之际,如果你拿起刀将其捅死,那就是故意伤人了。如果已经制止了对方的不法行为,但故意报复将其打死或者打伤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起来限制太多,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承担责任。
那么,在遭遇未成年人不法侵害时应该怎样正确实施自己的防卫权呢?
1,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对侵害人进行反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在那种危急的情况下,不应该苛责防卫者能够及时辨认出对方的年龄。有些未成年人早熟长得人高马大,从外表根本看不出他们不到14周岁。
2,如果从外表、体型明显可以看出侵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就要注意我们上面所提到的“不得已性”,只要有可能就要尽量避开他,或者通过训斥或者采取武力夺下对方手中的凶器,采取其他措施将对方限制起来。不到万不得已十分紧迫的情况下,不要实施暴力手段对其进行伤害。
3,如果面对多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且已经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没有其他退路可选,建议实施正当防卫,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以上就是本人对此事的看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不是明摆的欺负我们弱势群体吗?恶人,有钱有后台就他妈可以横行霸道!开车马路变他家的,明明自己错了还下车砍人!电动车主明显捡起到后,只是防卫性的砍了两下,看的出来刀不致命!但是宝马车主往自己车跑……!他到车里继续拿其它凶器在伤人?或者想开车撞死别人……!但事后,在宝马车里还发现了枪支!如果不是电动车继续追砍,宝马车主,一定是去拿枪了!后来会怎样,大家猜的出来!车里藏凶器,犯罪前科累累!却他妈变见义勇为,五好良民?这是在侮辱中国人的智商吗?如果打官司,我们支持电动车主!他为民除害,何罪之有?宝马车里藏凶器,今天,不伤电动车主,明天就会伤害别人!如果捐钱找律师,算我一个!用我的微薄之力和万千网友,万千有正义的中国人汇流成江河……!打倒颠倒是非的黑暗势力……!
私闯民宅被打伤打死的,都属于正当防卫。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法制社会。私闯民宅就是违法犯罪。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防卫过当被判无期“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