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多少岁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多少岁
《民法总则》第17条、第18条及《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比较特殊的一点是,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能力养活自己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责任能力分类不包括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分类)。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通意见》第129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民法总则》为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便是纯获益的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法院法官,也严格依照该条的文义进行理解与适用,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任何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我认为,该条是存在问题的。
第一,从立法逻辑上,《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见,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纯获益的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是有效的,其立法精神在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从逻辑上,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益之利益需要立法保护,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纯获益的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保护呢?我认为当然应该得到保护,而且是更需要得到保护!因而也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或者说更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我的意思是在法律上应当被给予更大程度的保护)。
第二,在学界,几位民法大佬(王利明,梁慧星等)的著作中也都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纯获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第三,在实践中,正如提问的朋友所说,“送小孩子一块糖的行为可以追认”,或者说小朋友接受一块糖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在日常生活中着实难以理解和接受。
综上,我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益的法律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但是不知为何《民法总则》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所以对于该问题,题主在应对考试的时候就选择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益法律行为无效最为稳妥,但实际上我认为该条是存有疑问的,其所实施的纯获益的法律行为当然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明确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以下条款皆引用该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划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标准。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3、部分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6、例外规定。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多少岁“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