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如何量刑
防卫过当如何量刑
私闯民宅被打伤打死的,都属于正当防卫。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法制社会。私闯民宅就是违法犯罪。
本人认为应该给防卫者多一点权力,多一点法律保护,才会减少此点的发生和发属。大家仔细想想,防卫者基本上应是弱者。比如:小姓,小村,小宗,少人,……等会跑到大姓,大村,大宗,多人的地盘找事生非吗?……所以正当防卫要在法律上多划一条界条,多不产生防卫过……
现在让一个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士来回答这个问题,估计都没有百分百的正确答案!因为每个暴力案件的情节和过程不是统一的和固定模式的!所以防卫肯定也不是统一和固定模式的!但如何不会造成防卫过当,我只能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待,因为我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
我觉得防卫这个行为,只能在特定的环境下发生!那就是当危险来临时,自身安全和生命受到伤害时,防卫是首选!第一个原因是出于本能,第二个原因就是网上常说的那句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所以,当我们受到侵害时,我觉得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我们可以奋起抵抗不法的行为!
但作为普通人我们不是武林高手,防卫其实是出于自保的想法!所以,在防卫的过程中,我们或许会使用现实中的砖头,木棒,菜刀,水果刀当武器去保护自己!但这种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的使用,一定要在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做出了确实有危及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时的被迫下的反击!防卫如果具有主动攻击性,我认为这不是防卫!这有种要拼命的感觉!
防卫不过当其实也好判断,是否制服了行凶者?如果行凶的人已经没有反抗和继续加害自己的能力了,那么我们的防卫就应该立即停止!把违法者交给法律处理!
如果遇到了必须要去防卫的事,我觉得想让这样的一种情况,可以像黑纸白字那么清晰,是不太现实的!过当与不过当,最终还是法官说了算!所以,我觉得人民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要有一双洞察一切和明察秋毫的慧眼和责任心,不要冤枉了好人,也不要同情了恶人!那么自然会做到公正公平!让正当防卫不再是一种限制和困扰!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胆量和勇敢!一个弱女子,深更半夜,开门“迎敌”,将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杀”!毕竟受过军事训练,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说,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我知道我这么说会被喷,但希望大家在喷我之前先听我把话说完,再喷不迟。
一.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搞清楚正当属于正当防卫,先要搞清楚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关键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开门之前,尽管存在可能的危险,但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报警,再等待防御”这类更安全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唐雪身带“两把刀”,主动开门“迎敌”,已经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连防御都不是,又谈何正当防卫?
二.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损害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既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
三.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
前面说到,从唐雪“开门迎敌”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要么是故意伤害致死,要么就是过失杀人。
四.法院应对唐雪从轻、减轻量刑。
尽管最终结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纵观整个案情,李某始终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负状态下采取的反击行为,加上自首情节,因此应予从轻减轻量刑。
五.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和过宽,都是不可取的。
网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当防卫认定,出发点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与大家同感。但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严格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会造成严重后果。就正当防卫而言,如果认定过宽,会导致有人钻法律空子,“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最终吃亏的还是弱势一方。因此,希望广大网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如果防卫过当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的话,那么防卫过当人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使需要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行为进行处罚,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
说真的,鄙人不善法律,但晓通人情。也说不出所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我就讲讲咱们的新中国在近代史上曾发生过的多次自卫反击战的战列。哪一次不是那蛮夷犯我华夏?不是那猢狲的屠刀剖开我兄弟姐妹的胸膛时中华名族奋起反击?我们的先辈用鲜血,用肉躯为我们打跑这些侵略者,让我们过上安生日子,打的侵略者屁滚尿流,从此再不敢犯我华夏。可曾有人说这些自卫反击战的将士有罪?可曾有人说这些自卫反击战的国策有罪?可曾有国际法庭站出来说我们防卫过当?因为是个华夏子孙都知道,犯我华夏虽远必诛的道理,不愿死在敌人屠刀下就要奋起反抗,诛灭那些妄图灭我兄妹欺我妻儿的侵略者。在生命面前任何人都有权保护自己,没有人可以随意践踏他人的生命。如果是追砍宝马男是法律上的防卫过当,那我觉得正义面前那叫讨回公道。就像我们的先辈保护自己的祖国,保护自己的人民,带着一笔又一笔的血债向敌人讨回属于我们自己的尊严,作为人的尊严。我们国家近代史上从未犯过任何国家,我国是遵纪守法的国际好公民,但请问为何老有人想要侵略我中华?为何这些人来犯之后再不敢来犯?答案很简单,因为他们怕,他们怕我们新中国的枪杆子。我们的老前辈们用他们的牺牲告诉了敌人一个道理。犯我中华者需要付出代价的。放到这个案件上,两者相互辉映,道理都是一样的。一个是保家卫国,一个是保护自己生命安全,道理都是一样的,国家面临敌人国家要呼吁人民站起来保家卫国消灭来犯之敌。人民面对歹徒尖刀的攻击一样有权利保护自己,消灭来犯之人。至于防卫过当?请你去问问那些保家卫国的先烈们,可曾有过人告诉他们不要追着敌人满山跑?可曾有人告诉过他们放下你们的钢枪,和敌人讲道理?可曾有人告诉他们敌人开一枪你们才可以开一枪?谢谢各位。中华万岁,人民万岁。
防卫过当行为是非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犯罪同一般犯罪有重大区别,表现在防卫人是在实施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下对不法侵害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而构成的犯罪,刑法规定对此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人量刑时,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并充分考虑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程度、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客观原因,合理处罚。对防卫过当进行定罪,应当考虑到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种行为,否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罪名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对防卫过当行为定罪,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依照刑法规定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对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一般不把防卫过当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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