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执行被判拒执罪
无财产可执行被判拒执罪
自然不是这样。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这个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标准。
司法执行中,只要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基本都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最高院的司法数据,截止到2019年8月17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近1500万人,要是以这样定性,那每天估计要有好几万人涉嫌犯罪。
根据规定,拒执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若是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属于客观执行不能情况,法院也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不是以拒执罪进行追责。至于拒执罪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指如下行为: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当然,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上面规定的拒执情形,还是属于相对容易取证情况,特别很多是直接与法院的执行人员相关联。但是,司法实践更多的是通过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对于这类拒执行行为,因为缺乏证据等原因,导致即便知晓拒执事实,但也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刑事追责。
房子属不动产,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全家共有财产。除非欠债人有两套以上房产,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成割开来,可执行属于他本人的那一套。如果全家仅仅一套房子,是不可以被执行的。眼下所谈,房产在子女名下。如果该房子是子女和”老赖”父亲的唯一住处,虽未成年,也可视为房子属全家共有财产。法院是不可执行的。否则,可被认为剥夺了子女的住房权。
另有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属共同财产,父子之间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原来父债子还己不存在了。根据现在提主所谈情况,看来想让法院执行户口在子女名下的这套房产,是不可能的了。
老赖名下如果真无财产,老赖名子也将被取消。
1、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
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供执行主要看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规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所以对于共有部分的财产是可以执行,若是房产属于属于个人财产,则无法执行。
2、登记在子女名下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如果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可以执行。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夫或妻名下均为夫妻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员的一员,一般没独立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其名下财产自然是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家庭共有属性。所以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其名下的财产除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3、债权人撤销权
如果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撤销房产转让行为。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撤销权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赠与行为与遗赠行为;
(2)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一般此处指交易时交易价格没有达到交易地的指导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
这类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不光在我国,在世界各国也普遍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执行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很多人头脑发热借钱营商、投资失败;或者压根儿借钱之初就没打算理性运营,“行借债之名,搞诈骗之实”,临了一拍屁股说钱亏损完了,实在无力还债。甚至说“我实在没办法,要不你杀了我吧?”、“我下辈子给你做牛做马”等等,实际就是耍无赖手段。
你说的这种情况,将自己名下财产悉数转出;与老婆去婚姻登记机关签个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而离婚不离家;将重要不动产转到儿子名下,就是当今中国典型的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要想以罪入刑,不是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也就是说对明显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面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撤销之后返回的财产就是你的执行标的,并依恶意逃债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前提条件是你要提供法院认可的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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