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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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这是申请人的坏消息,正常执行案件,在执行时,执行法官需要先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以及司法拘留被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纳入到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名单中,即便这样,依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就只能按照程序终本执行,那配偶方的财产是否会被执行,那自然还是要看这个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共有财产属于可以被执行对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

怎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按法律规定来执行,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得清楚!

官司胜了,对方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依据法律的规定,要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局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这是申请人的坏消息,正常执行案件,在执行时,执行法官需要先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以及司法拘留被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纳入到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名单中,即便这样,依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就只能按照程序终本执行。那么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与法院执行局协商,以法院的名义发布悬赏公告,即找到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提供了有效财产线索被法院依法查扣的,给予提供线索的信息人10%或者更高的悬赏费用。前段时间看到济南某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涉及金额2000多万,悬赏10%,如果能够发现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分分钟进账200万的悬赏,对于一些知道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也会蠢蠢欲动。当然,还可以委托律师想办法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发现了,及时提起撤销诉讼,以此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法院只判决其中一方承担责任,法院一般执行其个人财产;除非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会依法裁定是否追加。一旦追加,其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1.银行账号查封:使用法院联网系统查询夫妻二人在各个银行的账号开设查询及查封。

2.房产查封:在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查询本部门联网的房产登记情况及查封。

3.车辆查封:在户口所在地车管所查询、查封二人车辆。

4.收集其它股票、债券、债权、股权、外地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查封。

5.启动拍卖:估价后走手续报批,上京东或淘宝司法拍卖房产等财产。

6.入黑名单:将两人信息入进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禁止子女上高学费私立学校、禁止乘坐高铁、星级酒店等消费。

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那这个债务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那配偶方的财产是否会被执行,那自然还是要看这个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的债务自然不应当执行。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有可能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共有财产属于可以被执行对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实践中,即便共有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也都有被驳回。当然,因为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属于共同共有,是不区分财产份额。若是想要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规定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 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 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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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怎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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