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共有财产
强制执行共有财产
你好!
不能按共同财产对待。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财产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可以,如果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1)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是的。即使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此时是不区分个人与共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律师大刘说法:在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先析产再执行。
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两人共同共有,这种财产具有整体属性,并非某一部分财产单独体现。
虽然法院判决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基于该解释,即使对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股权房产进行拍卖,哪怕是不承担责任的一方提执行异议之诉也无济于事。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
只要法院通知了共有人,该查封就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拍卖时,对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一方,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可以进行处分,但处分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对方的财产利益。
三、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如果想执行配偶方名下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必须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
2018年有关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举证责任反转,由债务人变成了债权人,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虚构的债务往往把夫妻一方牵扯进来,而对于比较正式的借款、担保,比如金融机构,一般都会让夫妻双方签字,也就不存在虚构债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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