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遗嘱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哪些人属于遗嘱中无利害关系的人必须是亲属的,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简单的在第一、二顺序继承人都存在的情况下,除了他们之外的亲属就属于上述条件。 相关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且没有代书人签名,存在严重效力瑕疵,应认定遗嘱为无效。对此,如果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立的代书遗嘱存在重大效力瑕疵,法院最终会认定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可能涉及无权处分;
3.自己书写遗嘱(最好全部手写,不要打印出来再签字,司法实务中对打印签字的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有争议),若从效力上看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强的,自书遗嘱次之,录音录像及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通常留口头遗嘱时在场的是近亲属及继承人,由于是利害关系人,导致口头遗嘱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若自己书写了多份遗嘱并相互冲突的,以被继承人最后一次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为准;
4.遗嘱的继承人需要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视为遗赠;
5.需对老弱残幼留有必要份额的遗产。先写这么多,不足之处望多指正。
对于这个问题,《继承法》当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一,这些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继承法32条)
5、违反现行法律,违背公序良序的遗嘱无效。常见的如将全部遗产留给小三又没有正当理由(《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不符合《继承法》对于遗嘱要求的也无效。
常见的有:
1、遗嘱中涉及无权处分的部分无效。例如,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当中一方立遗嘱将房产进行处分,对于配偶一方的一半无效。还有一种情况,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产的部分无效,常见的如某人立遗嘱将其抚恤金全部留给某亲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2、公证遗嘱,公证机关或个人无资质的,遗嘱的公证部分无效。
3、自书遗嘱,不能证明是本人书写的或无本人签名的,无效。
4、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足两人,或者遗嘱人没有签名,无效。
5、录音遗嘱无见证人或见证人少于两个的无效。
6、口头遗嘱,不属于紧急情况下所立,或者虽然是紧急情况下所立但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用书面或录音重新遗嘱的,以及见证人少于两人的无效。
7、需要见证人的场合,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做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8、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不预留份额的,涉及应留份额的部分无效。
9、遗嘱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最后一份为准,无法分清先后顺序又互相矛盾的,遗嘱无效。
10、如果有数份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与此矛盾的其他遗嘱无效。
11、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至于遗嘱无效后怎么办,一般是这样的:
1、如果遗嘱的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如果整个遗嘱无效,则遗嘱继承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也就是说,按法律(《继承法》)该给谁的份额就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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