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
建设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
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不等于造成建设工程逾期的相关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因建设工程逾期而产生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造成建设工程逾期的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尝。这里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您好,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为。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一是,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的主体进行的分类。所谓单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构成违约。
二是,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间的相互关系。
三是,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进行的分类。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6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的内容,其中有发包人、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第16.1.2 为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内容是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第16.2.2为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内容是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在疫情期由于国家的隔离令,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肯定是有影响的,与质量关系不大,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视为不可抗力。疫情隔离期,原先与时间有关的条款可能不会受到合同保护,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是,甲乙双方协商,以降低各自的损失为原则,和气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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