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给利息
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给利息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当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那么,将视为无息借款,也就是债务人到期只负责归还本金,而没有相关的利息,所以要想让债务人织布,利息,必须要事先进行约定,而且利息是多少要明确,并且不能超过法律的最高上限。
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利率的最高利息是年利率24%,也就是说,如果超过24%就是属于高利贷了,对于超过这一部分的利息债务人是无需进行偿还的,即便约定了,也不需要偿还。
但是我们所说的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息贷款,仅指的是正常的还款期限内。如果超过了还款期限,债务人还没有归还借款,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以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律上是有法律规定的。“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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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与我刚代理过的案件遇到的问题基本一样。
这个案件的情况是: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是典当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利息月付,并约定了综合费用。在约定期限内,借款人连续偿还了三个月,每个月60万元,还款时注明了款项的用途:利息。典当到期后,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名为典当,但约定的抵押物没有办理实际的抵押,典当合同不能成立,该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借款人偿还2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已付利息的比例计算。
在这个案件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但借款人是按照3%的年利息支付给借款人的,法院认定该利息的支付是按照约定支付的,支付的利息也是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的。
这个判决是根据已经支付过的利息为证据来判断的,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却实际支付利息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来判断应支付利息的标准的。
关于工程款拖欠利息,主要涉及三大问题,一是没有约定能否主张利息,二是主张的利息标准,三是工程款利息的起止时间。
关于第一和第二个问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利息标准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关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也就是发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可以从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资料不全,虽然约定了付款节点,但是很难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承包人一般都是在工程结束且结算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尾款的情况居多,为了方便计算,承包人可以以竣工验收之日、结算之日等作为应付款之日,从竣工验收之日、结算之日起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一直要求到发包人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
需要承包人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付款节点,且承包人有完整的施工资料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达到了该付款节点,但是发包人没有约定的付款节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拖延了一段时间才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承包人,那么就拖延的这段时间,承包人也是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的。
个案有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双方在这个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这个借款利息,如何主张利息呢?这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款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可以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直到付清为止。
第二种情况,借款中约定有还款时间的,从约定还款之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一直到到付清为止。其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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