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别
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别
答: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来划分的。 (一)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 具有排他性质。 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二)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三)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使承认权,可使该行为有效;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可使该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如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可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还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对待债务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等)。 (四)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合同关系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等。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当中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3、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民事权利依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所以绝对权与支配权是不同种类的,没法区分,你应当把问题改成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才符合逻辑!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