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处罚施工单位罚款
建设单位处罚施工单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施工证进行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可以给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全程进行有效控制。若建设单位违背合同,依仗自身的优势,任意对施工单位采用罚款的手段,恐会激怒参建单位各方不满的情绪。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进度管理违反合约,不依据合同进行处罚,必然会助长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歪风邪气。本人遇到一家建设单位,开始对施工单位违规还依据合同及时罚款,尔后,为了赶进度,对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违反合同均不处罚,最后导致施工单位任性施工,抓进度不上人,抓安全、抓质量均借口赶进度。弄得建设单位哭笑不得。分包单位进度上不去,退场更换施工单位也换不了,任由施工单位摆布。
肯定是建设单位挨罚,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连带受罚,至于谁罚,要看缺少什么手续,缺规划由规划局罚,缺消防审查由消防队罚,其他土地审批、白蚁防治、防雷等等手续时都有相应主管部门处罚,处罚的方法一般是责令立即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依照各部门的相关文件进行罚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等等,涉及违法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罚款项目,施工单位违约后,可以根据罚款项目进行罚款,否则,无权罚款。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罚款几乎成了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但是,这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 ,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施工企业面临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无证施工要看具体是什么证了,一般这个问题可能普遍是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一)、无建筑施工许可证首先是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给予停工责令整改并以经济形势处罚,处罚力度由各地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依据监理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规定,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而却是有法可依的。另外建设单位也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依据的是双方的合同。因为监理和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是监理可以向甲方建议罚款,即监理方有建议权,另外如果甲方对监理进行书面授权,监理也可以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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