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罚款说明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罚款说明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依据监理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规定,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而却是有法可依的。另外建设单位也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依据的是双方的合同。因为监理和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是监理可以向甲方建议罚款,即监理方有建议权,另外如果甲方对监理进行书面授权,监理也可以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在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罚款单。因为监理单位只是经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授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不是政府行为。更不是行政监督单位。因此不具备经济处罚权。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政策法规。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罚款项目,施工单位违约后,可以根据罚款项目进行罚款,否则,无权罚款。
监理无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如果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扩展资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承担委托事务中原本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二、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罚款几乎成了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但是,这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 ,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施工企业面临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罚款?两个平等主体之间谁敢对谁罚款…只能说有权追加违约责任。
规范规定:运到现场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派人一起验收并保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发生丢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建设单位的材料由建设单位自己保管,施工单位的人去偷,这和施工单位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那个小偷的个人行为…除非施工单位有委托他去偷的合同…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i没有罚款权利: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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