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判刑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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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客观上实施相关行为,并不是要求其直接的实施、帮助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比如运营推广人员面向公众公开宣传,业务人员销售人元面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等等,还是以善林金融为例,公开宣传本身是合法和中性的,而公司的财务、人事等等则是更加事务性的职能工作,与非法集资并不相关联,但如果其本身主观是明知公司、团队在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则有可能被指控帮助犯罪,因此,所谓的从客观行为判定,对于很多员工而言,很多时候依然还是要观察其主观上是否有参与犯罪的故意。

非法集资判刑案例

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与其谈哪些人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结合实际案例,等于纸上谈兵,意义不大,更多的,我们可以谈谈如何为普通员工辩护的问题。

哪些人会被追究责任?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多数是以平台、公司为依托进行的相关集资行为,因此,一旦案发,除了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会被追究非法集资刑事责任外,相关员工也会因为涉案被拘留、逮捕或者取保。但是,在一家公司中,除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有股东、业务员、运营、策划、人事财务等等。

以善林金融或e租宝为例,善林和e租宝在全国各地共有1000多家门店,各地门店有普通业务员、理财顾问、负责人、门店上面区域经理、城市经理、大团队经理等等、人事专员、行政债权、培训师等等,这些人是否都会被认定为参与非法集资犯罪?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

而且,在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如果是为涉案公司、平台的主要负责人(高管、法人代表、单位本身)辩护,律师往往会从专业角度为其作客观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辩护和证据不足辩护,比如为被指控的P2P平台负责人辩护时,律师会把重点放在平台是否自融、是否设置资金池等等;为被指控非法集资的私募平台辩护时,会把重点放在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等等,这些都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但是,如果律师为在单位内部起辅助作用的普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财务、技术、外包服务等、运营人员)辩护,由于此类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集资本身相去甚远,此时作为其做客观行为之辩不构成非法集资辩护看似很有力(比如该员工是网络运营、技术等等,和非法集资无关),实则牛头不对马嘴,公诉人指控讲东,辩护人讲西,鸡同鸭讲。此时为当事人做主观故意之辩则可能掐住了当事人所涉问题之关键。

比如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7〕34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作为四川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和法务人员,虽然客观上为该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对行为非法性有明确认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符合起诉条件,类似案例还有新检诉刑不诉〔2016〕47号和泗检刑不诉〔2016〕9号。

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判定其是否参与犯罪的关键是两方面,就是其主观上是否有实行、参与或帮助非法集资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客观上实施相关行为,并不是要求其直接的实施、帮助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比如运营推广人员面向公众公开宣传,业务人员销售人元面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等等,还是以善林金融为例,公开宣传本身是合法和中性的,而公司的财务、人事等等则是更加事务性的职能工作,与非法集资并不相关联,但如果其本身主观是明知公司、团队在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则有可能被指控帮助犯罪,因此,所谓的从客观行为判定,对于很多员工而言,很多时候依然还是要观察其主观上是否有参与犯罪的故意。

因此客观行为的模式虽然很重要,但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和重点,应该放在主观方面,即他们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涉嫌犯罪。

如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相关的职务行为,就只是普通的工作履职,并不涉嫌犯罪;但是如果其主观上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这种行为是犯罪,那就可能会被指控参与非法集资犯罪。

我完全不知道这个行为是非法集资,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但是,所谓主观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除了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供述,很难直接感知。而比如很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说“我完全不知道这类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这种说法行的通吗?

答案是很难。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不会单凭当事人的供述就认定相关事实。办案机关又会通过相关外部状态,推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比如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会重点审查相关员工的当事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

如果当事人本来就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那侦查机关就会认为其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而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很多公司都会从传统金融行业挖人、找员工,这些来自传统金融行业的员工,本身的职业经历就可能成为办案机关认定其具有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还会搜集哪些证据?

另外,侦查机关还会搜集集资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会要求业务员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或者说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或者刻意向投资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而对于相关员工来讲,如果其工资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准,特别是拿到了相当高的提成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的论据之一。

哪些人不构成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无相关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也没有相关专业背景,且入职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工资属于正常水准,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当事人,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办案机关也可能对其不作为犯罪处理。

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比如说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在最近被媒体报道的23万老人被骗百亿的邦家公司被判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孙某虽身为广东邦家公司财务人员,但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会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即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要注意一点,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只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的普通员工受到刑事追诉的可能性就不太大。而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就是集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主要股东等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主管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的总监或部长等等。

作者:广强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严禁抄袭和转载,欢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谁犯了错误,如今社会上有一个说法,认打还是认罚?好象是说,打了免罚,罚了就不打了。非法集资两千万,判了刑了,刑满后,还要不要还钱?也和贪污犯一样,判了刑还要不要还钱?

实际上你参考一下对这种案例的判罚,判决是分几方面的。1、追回脏款ⅹxx元,2、没收家庭财产ⅹⅹx元,3、罚款xⅹx元,4、判刑ⅹⅹ年。1、2项是可影响刑期的,而第3项是刑外执行的。罚款不会因为其坐牢而停止执行。

【杭州26岁女生靠朋友圈“完美人设”,2年诈骗40余人1400多万!被抓时挥霍得只剩4万余元】

一个26岁的女生,2年内向身边的朋友、同学借款1400多万元,被抓时卡里仅剩4万余元……近期,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集资诈骗案件,涉及被害人40余名。

拆东墙补西墙 只为周转资金 不知不觉走上犯罪路

“2017年年底的时候,我想入手一套南苑小区的二手房,当时自己经济能力不够,我就问饶某借了20万,半个月支付了10万的利息,后来房子没买进,为了支付本金和利息,我又问别人高利息借了钱,然后到期了再去问其他人借钱,就这样借款越积越多,到了2019年年底,借款累计到了1400多万。”

卢某出生于1994年的7月,高中毕业的她在临安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自2017年以来,在公司经营期间,她以为客户垫资和银行验资为由,在身边朋友圈里开始了高息借钱的行为,一出手就是高利息,为了支付高额利息,卢某开始不断地从身边人的朋友、同学借款还息。

“我当时想法很简单,只要不断地想办法借款用于周转,到时把钱还上就可以了。”卢某在口供中如此说到。

那么,除了高利息诱惑,卢某是怎么赢得出借人信任的呢?

包装朋友圈+群众演员+假截图假视频 出借人被彻底忽悠

“2020年2月23日,我向卢某讨钱,卢某发给我一张手机银行的截图,截图中显示她在银行中还有1900多万的资金,后来她一次次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让我相信,她还发给我登录手机银行查询余额过程的手机录屏。”被害人之一,徐某对民警说。

为了维持住所谓良好“信誉”和光鲜的外表,卢某利用借款给自己进行包装,美容、名牌包包等等高额消费,借钱给她的那些朋友看到她“雄厚”的资本,处心积虑的她,还偶尔会送出借人一些礼物,博得信任。

卢某的微信朋友圈更是经过了精心的“策划设计”:“是否成为想成为的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否在为梦想而努力生活“,“买房的95后,恭喜!”,“明天应该是忙炸的一天。”

看到她的朋友圈,展现的是一个事业顺风顺水,业务繁忙,积极上进的女生。

此外,卢某还请群众演员来,走一遍所谓在房产交易的流程,拍成视频给出借人看。

借款理由虚构 灭失性消费 1400万元用到哪里去了

当经侦大队民警郑永明、金利明在其住处抓获卢某时,对外宣扬银行资金还有2000余万元的她,案发时银行资金仅4万余元。

那些为客户垫资、让银行验资的借口仅仅只是借口,卢某所有的所借款项都是用于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个人高额消费等。

“我的借款没有用于经营的,都是用于支付利息本金,还有就是进行高消费。”在警方前往银行调查取得的账目明细面前,卢某说出了这1400多万借款的用处。仅仅是花在美容院充值消费上,卢某就用了300多万,至2020年3月卢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借款本息,40多名受害人纷纷报案,卢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集资诈骗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警方提示

根据公安机关近年来的办案总结,越来越多的群众将钱借给好友、同村,为了比银行更高的利息,相信好友的推荐和对借款人的“了解”,一次次的借钱收息,最后往往在催讨不还时才发现,原来对方已经债台高筑,无力偿还。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投资需谨慎,不论是网络投资理财,还是身边“好友”融资借款,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保管好自身的“钱袋子”!

为什么卢某2年间能够借款1400万? 为什么被害人高达40余人? 为什么这么多人都愿意借钱给卢某呢?

原本守着一个房产中介公司已经不错了,可是卢某却陷入了贪图享受的精神世界,每天只想着怎样去欺骗他人,只想着怎样营造一种假象,却不想着怎么经营自己的公司,不想着通过正常途径去赚钱,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终究走不远。

一方面得益于卢某的高超伪装,另一方面主要因素还是这些债主面对高额利息没能冷静思考,认为借款人都是自己的朋友什么的,不仅顺了人情,还能赚一笔可观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投资平台或者融资机构,都是打着高利率、低风险、高回报的名号去吸引众多投资者,利用大家的钱去做其他的事情,或投资,或放高利贷,但一旦出了事,他们就会跑路,而大家的钱也会随他们一起消失。

事出反常必有妖,很有道理的一句话,当借款利息很高的时候,我们不要高兴,先仔细分析一下情况再进行判断,不要到最后因为一点高额利息,结果把自己本金折了进去。最后,小孟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句:借钱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法律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

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这样的事情都是捉老板的,员工顶多就是拘留几个月,要是参与了非法集资策划或者获利的就被判刑咯,拿份工资做事的轻点的就是当白干活了还要被捉去接受教育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非法集资判刑案例“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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