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名词解释
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给外出的农民工解决了后顾之忧,也给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可能。
农民的承包地流转,其所有权不变,所有权依然是农村村集体的。流转的是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有以下原则需要遵循。
一,必须是农民完全自愿,任何人不能把农民被自愿!农民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己的意愿表达。农户本身不愿意,谁说了也不算!农村集体不能强迫农民,也不能以农村集体的名义把农民的土地流转出去,然后村集体再跟农民签个协议。土地流转协议必须是农民和接受流转的第三方亲自签订。
二,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任何接受土地流转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土地上耕种,不能把农民的土地用来建一些养殖场,大棚房,以及发展林木这些,不能挖塘养鱼等等。原来是基本农田,就接基本农田的要求来!否则追究接收流转方的法律责任。
三,农村土地流转要依法规范开展。依据的法律文件是,2014年11月,两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农业部于2005年3月1日起实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我国的土地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流转和出租是两个概念,
土地流转就是,比如全家出去打工并且常年在外,这样就要把土地流转给他人,必须以耕种为目的,不得改变用途,但必须通过春政府。之后,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儿签订流转合同,拿的土地确权书,身份证。
出租是指长期出租,但不能超过承包期以外,承租者可不以耕种为目的,可在承租的土地上搞一些其他产业,可以盖房搞养殖等等,但承租到期前,地上物全部清除,必须把土地恢复原样。我认为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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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流转”一词很生疏,能否通俗易懂一点?我把它理解为“三权分立”不知是否恰当?即: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所有权是國家的,國家托付乡村代管;2、经营权是农民的,即國家的土地无偿交给农民经营(自己耕种、请人耕种、有偿租赁、流转给别人耕种……都属于经营权的范畴);3、使用权,农民自己耕种,使用权就是农民的。农民有偿租赁、流转给他人,使用权就是租赁(流转)者的。
二、土地流转有利方面:
一是能将耕地连成片,利于机械化耕种,利于农田基本建设,排灌管理等,提高生产力水平;
二是土地掌握在生产能手中,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三是充分利用劳动力,避免了每个劳动力占着少量的土地,劳动对象不足,要耕,土地太少,欲罷又不能。流转后,可腾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从事其它行业,以及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进程。
三、土地流转暗藏弊端:
一是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堪忧,农民拿着那点租赁流转收入养不了家,特别是那些无一技之长、能力较差的农民,怎么过日子?如果是他们自己耕种土地,只要把地种出来,至少是吃饭没有问题,生活是安全的;
二是会扩大贫富差距。失去土地的农民,或给土地租赁人打工,而僱工者必然会榨取剩余价值,……持续几个回合之后,那些能力较差的农民必然越来越穷……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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