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承包土地能继承吗
老人去世后承包土地能继承吗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土 2113地承 5261包法释 义及指南》 第三十 一条 承包人应得 4102的承包收益,依 1653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明白的是,农村土地确权,确的是什么权,弄清这一点,所有问题谅迎刃而解了。对于继承,我想大多数人都明白,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可以被继承的,是属于死亡人的合法权益,从财产角度讲,也就是死亡人的私有财产。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是指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而本题中,是特指去世人的子女。
所谓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土地法规定,我国农村的土地,一律归农村集体所有,所以,目前农村的土地确权,通常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确认。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认,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通过实地测量,最后认证农民承包的地亩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农民来说确权确定的是土地承包权。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只能继承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收益。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认后,如果农村承包土地的老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已经分户的子女,和死亡人不是土地的共同承包者,自然没有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承包权是一种合同关系,由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合同而确立。而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是以户为单位。一旦签订了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只要有一人还在世,则其家庭户共同承包的土地就不会有所变更。但子女已经分户,和老人不是一个承包户,不存在共同的承包关系,一旦老人去世,子女就无权再耕种老人承包的土地,在老人户内无其他人口的情况下,村集体会收回去世老人承包的土地。
最简单的说法,土地是集体的,不是个人的,所有权可以继承,使用权不能继承。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存在继承关系。虽然土地已经明确的确权,但确定的不是所有权,土地仍然归村集体所有,承包土地的老人去世后,只要没有共同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其承包权自然灭失,不存在继承关系。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也就是说,承包人死亡,但其在承包土地上的投入和产出,应该有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对于林地承包来说,在承包期内,承包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至承包期结束。
综上,农村一般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存在继承人继承的问题。只有林地承包者,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至承包期结束。可以继承的,只能是私人财产,使用权不同于所有权,不存在继承关系。
谢邀!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继承人只可以继承其土地上的收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该法的 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也就是说,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在父母去世后,其生前的承包地没有到期的,子女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谢谢邀请,题注提问的,农村这次承包土地儿女能继承吗?现在就回答你,这次承包土地,是在上次土地承包土地的原有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确权的,增人不增地,去人不去地。:谁家如有新增人口,只能等到老人去世后,后代子女儿子孙子转流继承,父母的土地,或转流继承其他人的,不愿种地人的土地,这是新規定,新政策放心种地把,不会改变的,谢谢友友祝友友天天好心情。
承包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该土地?
只要在承包期内,尽管承包人去世,作为继承人你是有权继承该宗土地经营权的,直至承包合同期届满止。这种情况其实不存在什么继承,继续经营就是了。
作为继承人,你原本就是该家族一分子,是该宗土地的共有人,继承自家的确权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农村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户为单位,以家庭人口平均数所取得的。作为承包人(即户主)他只是责任人,而他的家庭所有成员(即继承人)则是该宗土地的共有人。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虽说承包人去世,但共有人还健在,这土地经营权理当由其后人继承。
在这里说明一下,这种土地经营权的继承不同于家庭财产那种法律意义上的永久性继承,它属一种阶段性继承。因为它是有合同期限的,合同期届满,继承经营权即宣告终止。根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农村确权土地在第二轮承包基础上再延长30年的承包期限,也就是说你的土地经营权的继承可延续到2057年底。
个人解读,希望能帮到点你。如有不妥欢迎列位看官参与热评!
导读:农村孤寡老人去世后,他的承包地、山头和宅基地应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单一的,如果农村老人去世后,那么他的承包地和村里的山头,就应该理所应当的过继给子女,这种土地过继和债务过继是差不多的,如果没有子女或者老婆,是可以在租期内过继给亲戚或者或合伙人的,如果以上都没有,那么只能将土地和山头归还村集体,让村集体重新分配。
【土地误区】
很多农民有这么一种误解,就认为自己分配的土地就是属于个人所有,其实不然,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只有耕种的权利,没有私自售卖的权利,这是很多人都有的一个误区,但是只要生产模式一直不变,农民就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如果农村的孤寡老人去世,那么涉及的不仅仅是土地和山头这么简单,涉及的还有宅基地,现如今农村的宅基地可谓是“千金难求”,所以宅基地在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一户一宅原则】
现在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一户人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如果多出的宅基地,那么不仅不受国家保护,同时也不受国家认可,要想翻新没有证件的宅基地,现在是比较难的,所以一户一宅措施出台后,宅基地的归属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村集体收回土地不仅可以盘活土地,同时也能让农村建设更为的规范,同时也少了很多纠纷,以前的农村经常因为拆基地的问题大打出手,现在政策实行,这种问题就迎刃而解,要想争夺宅基地,首先要确定自己名下时候还有宅基地,这无疑可以让农村更为的和谐发展。
孤寡老人的土地和山头的归属问题,是非常有争议的,按照规定,如果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暂由亲属或合伙人代管,等到了合同的期限,可以选择将土地交还村集体,也可以继续承包,这一点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所以当亲属病逝之后,且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亲属的土地或者山头,是可以去争取一下的,但是最大的可能是判给亲属的合伙人,在没有合伙人的情况下,拿到土地的使用权是最大的,但是不管怎么样,土地如何盘活才是最重要的,这关系到农村的长久发展。
老人去世后,只要儿女的户口还在农村,村委会就将家庭承包田收回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的土地政策和中央文件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田的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现在的土地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田。”,第二轮土地2027年到期后土地的承包期限再延长到2057年,也就是说2057年前村委会是没有权力将有农村户口的农民的土地收回的!被非法收回“家庭联产承包田”的农民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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