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放眼农村目前的基本现状:村村寨寨,家家户户基本都是老人和留守儿童,农村劳动力输出严重失衡,导致农村田地大面积荒废,以其浪费资源,不如把田地再承包出去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此时,就会牵涉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相关事宜,如何进行变更?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 .变更的书面请求,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申请人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由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三.承包方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
四.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如符合规定的,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 @苗乡小龙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期限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实现承包经营的凭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对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这个问题看似一个问题,其实是几个问题,很多农民有自已土地,其实对土地权利义务并不了解,回答朋友的这个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答:
一、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一本证书,是指有土地所有权的被承包方(国家或者村集体委员会)将土地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方(农户)经营并向农户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书》,相当于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明确了承包人和被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土地承包期限。
二、承包自己的土地给别人叫土地流转或者出租,往往是以签定书面合同或者协议,作为流转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签协议主体是你自己和来承包你土地的人。上面所说的承包证,发放主体是国家,承包方是农户即指你。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的是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包括承包权和经营权两项,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村委会。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你可以自己经营土地,也可以承包给别人经营。所谓土地三权分立指的就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项权利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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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问题,在我们这里也有存在。据老胡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我们村至少有四十多户遇到了这个现象。
其实,遇到这种现象不必要慌张,也不用害怕和担心。我们这里的做法是这样的~~
当农户发现土地确权证书上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时,农户可以向村组提出异议,村组根据农户的反映进行核实,经村组核实情况后会让农户填写一份《土地确权纠错审批表》,并经有错误地块的农户和相邻地块的农户双方签字认可,再报给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然后交给测绘部门进行重新测量审定,重新打印确权证书并收回已经发放的确权证书。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我们这里纠错的时间规定为三个月内。也就是从领取到土地确权证书后的三个月内可以申请纠错,超过三个月不再进行纠错。原因是纠错需要测绘部门重新进行测绘,一户两户有问题不值得再去找测绘部门,很麻烦。
当然,每一个地方的规定会不尽相同。也许有的地方规定的纠错时间更长,这样对于农户更有利。但总的说来,当你在短期内发现土地实有面积与土地确权证书上的面积不符时,你最好尽快向村组提出异议,村组经过核实后会向乡镇政府反映的。经过一定的程序后会让测绘部门重新测绘,并依据新的测绘数据重新发放土地确权证书的。如果拖的时间过久,也许会“横生枝节”。
总而言之,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确权证书上的面积不符时不必过于担心,有关部门是给了农户的纠错时间的。只要你在纠错的时间内提出错误,村组会及时核定并报告给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会要求测绘部门重新测绘,并依据最新的测绘结果重新发放确权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上,里面有一半写着基本农田,还有一半写着不是基本农田,为什么?
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与以前的特定历史时期有关。60年代初全国基本完成农业集体化,进入“人民公社化”的农业运作摸式时期。权力下放,以各生产小队(即现在的村小组)为核算单位。每个生产小队必须如实上报旱地、水浇地面积,不得瞒报,并以此为基数核定应缴农业税费及派购统购统销任务。这部分田地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基本农田,老祖宗传下来的基业。
至70年代,人民公社化进入鼎盛时期,全国农业学大寨高潮叠起,全面掀起了疯狂的开山造田运动。当时的口号是:以粮为钢,大办农业,见缝插针,开荒扩种,广种薄收。这部分开垦出来的“四荒”地土质非常贫瘠,产量极低。
作为一种历史印记,这部分开垦出来的“四荒”地并未退耕还林、退耕还牧,而是以承包地的方式分配给了各农户。这才有了题主所说的“还有一半写着不是基本农田”的由来。而且非基本农田是不用缴纳农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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