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后怎么处理
法院扣划后怎么处理
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存款,如果需扣划的,应该由法院法官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扣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到该账户的开户行办理存款扣划手续。
开户银行必须按法院的要求办理扣划,如果拒 不协助的,可由法院进行民事制裁。《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问: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把被冻结的银行卡内的钱。强行划走。。银行卡会自动解冻吗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银行没有权力冻结银行卡,没有法院的冻结/扣划通知书,银行是不可以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冻结操作的,即使是胜诉的情况下也不行,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冻结被告银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依法应当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的民事裁定书,银行收到后,将不得向冻结了存款人支付或转移钱款。否则将会受到法院的处理。冻结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法院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延期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银行员工失误把钱误存入老赖账号,导致钱被法院扣划了。这种情况处理起来确实比较棘手。但也不是说没有办法。
责任追究很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现在事实已经发生了。我们要解决问题首先要分清责任源头在哪里。银行工作人员为什么会把钱存入老赖账号呢?是存款人提供了账号银行没有核对名字还是说直接就是打错账号,而恰巧这个账号是老赖的存款账户呢?
如果说是前者的话那银行和存款方都是有责任的。不能单纯的把责任推脱到银行柜员身上。如果情况是第二种情况的话那就要追究银行的责任主体了。
提供材料找法院
既然钱已经被扣划走了,也就是说现在钱还是在法院的对公账户里面。只要银行方面还有存款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表明这笔业务与老赖没有任何关系,那就有可能会经过法院退款。
在去年的时候我的同事也有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当时情况是我们银行方面向企业追缴贷款欠款。费尽心机终于追回部分钱款时却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存入该企业已经被冻结的账户里面。
后来我们就自己作出书面说明确定这笔资金不是企业正常的业务往来款项。向法院提供书面说明后才对该账户进行解冻取出了该笔款项。当然最好还是找找熟人帮忙,起码好说话不是。
综上所述,遇到这种问题是比较麻烦,需要各方进行协调疏通。可能会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等待期才会有结果。
民间借贷被起诉后没有能力还款,最后被法院执行,银行卡被冻结,下一步还会怎样处理?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这是法院执行工作最为常见的手段。对于银行卡来说,不管有钱没钱,法院多数都会进行冻结。至于房产或车辆,这要是没有则不存在被查封及执行的问题。从执行来说,法院能够执行的主要财产也就是这些。因为这些财产是能够通过法院的执行系统进行查找,相对省事。其他财产,因为没有接入系统,查找财产及执行需要到登记部门,工作难度及程序也相对麻烦。多数法院也不爱做这个事情。
银行卡被冻结的话,那接下去法院会划扣冻结款项到法院账户,再由法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若是这些冻结划扣款项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也还好。若是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还有可能面临被法院惩戒。目前法院常见的惩戒措施有两个,一个是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一个则是限制高消费。这个两个惩戒措施的作用不好说,你自己在生活中就能够体会到。若是一般人,那可能影响也不大。还有严格点的惩戒措施,那就是司法拘留。拘留这个在实践中相对还是比较少。比较少的主要原因在于被执行人不好找到。我们经常发现找不到被执行人,那这个拘留措施也不好落实到位。还有一个,那就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这是一个刑事责任,也是最高的刑罚。按规定,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关于这个具体情形,我们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般银行帐户扣划都是属于司法扣划,除签约代扣缴费之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冻结划扣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二○○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院到银行扣划当事人的存款不会事先通知当事人,也不会给当事人出据收据。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划拨被执行人财产,有关单位也需要协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而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财产时,不需要通知当事人。因为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3项、第4项之规定:
(3)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4)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划拨被执行人财产,有关单位也需要协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而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财产时,不需要通知当事人。因为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3项、第4项之规定:
(3)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4)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存款,如果需扣划的,应该由法院法官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扣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到该账户的开户行存款扣划手续。开户银行必须按法院的要求扣划,如果拒不协助的,可由法院进行民事制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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