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合同工期可以改吗
中标后合同工期可以改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双方协商一致到监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
不需要重新招标!如甲方无理强制重新招标,就是甲方有严重腐败行贿行为,甲方违约。新增加的工程量,在竣工后按招标文件中的结算方式进行审计。不过甲方提出这无理条件,看来你们和甲方把关系搞砸了,很可能是你们承诺的东西没有兑现,这也是很多中标方不道德的地方,中标前信誓旦旦,中标后就感觉到兑现承诺很疼得慌,你们这种可能性很大。如果你们是这种行为的话,请你们做事厚道点吧!
个人感觉这个还是有点不是很妥当,因招标项目还在的,可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以澄清的形式对之前已购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送达新招标公告。所以如果费用小的话,我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金额太大的话,最好在中标协议之外在办理和双方签一个补充协议以及从新设定标书。温馨提示,签字时一定要有法务在。这样的话更可靠
工程承包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持续的周长和可变因素多,所以在施工的工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如果我们遇到了中标后项目废止到底该怎么来进行处理呢?处理方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索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的损失主要指购买招文件的各项费用、标书制作费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投标人的差旅费用、误工费用等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
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对于评标委员会可能未修正的算术性错误,招标人进行核实并修正,若修正后总价高于中标价,用中标价,修正后低于中标价,用修正后的价格(修正方法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执行),若中标单位接受修正,按中标人违约处理,招标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2、合同价格方式只有: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这两种。招标文件上规定是哪一种,合同就要严格执行,不得更改。
3、增加的这部分工程的调差,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有这个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中执行,有类似的项目,按类似的执行,没有的按当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计算规则和材料信息价组价。这个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里面就要约定清楚。
4、结算时结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以上述所述的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可以,但必须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取得各方签字认可的。如果进行诉讼,要找证据,在经得甲方同意后,可踏勘施工现场,确保已经发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今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根据你们的情况,如果工期是由于你公司原因更改工期而解除中标,属于非正当理由。行政主管部门及中标单位会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及相应索赔。
属于。
一般招标文件都有商务和技术条款的明确要求。尤其针对大型项目,特殊需求项目。
但是一般的商务条款,文件中只是通用模板,后期中标后,需要和甲方签订合同时一起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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