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的意义
减刑和假释的意义
如果一个罪犯被判一年。
假释一个月,即给他放假一个月,可以离开监狱一个月后回来继续服刑,直到一年期满。
减刑一个月,即他只需要在监狱呆满9个月即可出狱,不用在服刑。
假释与减刑不同。两者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的基本条件都含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必须在执行一部分刑罚之后才能适用;减刑虽然也要执行一定的刑罚,但法律没有规定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期限,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原则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减刑。
(3)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数次。
(4)适用方法不同。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而减刑没有考验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5)释放的时间不同。对被假释人应当立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
假释与缓刑不同。两者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限,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两者也存在许多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适用缓刑的根据则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适用的时间不同。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地不执行;缓刑则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假释也不同于监外执行。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宽于假释,无论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在适用条件上,监外执行不要求犯罪人的刑罚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和有悔改表现,只要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宜在监内执行刑罚,即可适用监外执行。但只要妨碍监内执行的条件一消失,就要收监执行。而被假释的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未判决的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是待罪之身暂且放出去,一是刑期仍有效,不变,二是不在监狱中关着,放在外面,只适当限制活动范围,原因是国家认为他在外面不至于伤害到别人,已无威胁了,一般暴力犯较难得到这种机会,而贪污受贿之类的数额小,罪较轻的就可能会假释。如假释期内再犯新罪,抓回去新帐老帐一块算。减刑就是减少刑期,原两年刑,减一年,只要坐一年牢就可以出去了,不限制活动范围了,出去后再犯新罪的,抓到后只算新帐,因为老帐已减免了。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关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减刑是指是对于被刑的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以,减刑以后还是有一定的刑期,在这段刑期里,一般是没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2.假释,是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人员在这期间是有一定的活动空间的,这个空间一般是在公安机关所能及时监查被假释人员的范围。同时对公安机关必须随叫随到,接受监查。 相对而言,假释的力度更大,等于在家里执刑。只要不离开住所一定范围就行。
在看守所两年时间里,本人自学了很多法律知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
必须是犯罪分子独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部门侦查属实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法院裁定为是否立功,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刑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20%-50%;重大立功一般很少,除非是检举强奸杀人抢劫案。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刑50%。也就是说,一般立功如果你检举的犯人判刑两年,你就可以减刑两个月左右。
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也就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法院判决前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酌情减轻,
自首应该只对量刑有帮助。本人觉得立功的作用要比自首的作用大。如果你有什么疑问可以关注私信本人,本人会一一回复。如果你有什么不同意见,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共同探讨一下。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刑罚。减刑可以是刑期的缩短,也可以是刑种的改变。 世界各国立法对减刑的条件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只要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就可予以减刑,我国即是如此。二是减刑的适用还要求罪犯服刑达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实际服满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过自新。减刑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执行地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则可做出减刑的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之后的刑期之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裁定减刑后的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时,可以酌减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另外,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对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一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假释: 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释是指对经过法定期间的执行,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假释的条件较减刑严格。世界各国一般都把服刑达到一定期限做为假释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要求罪犯必须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并且能被确认已不再危害社会。由于假释后罪犯不再被关押,为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考验,各国均设立了假释考验期作为假释制度的重要内容。假释考验期一般为剩余的刑期。有权决定假释的机关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假释专门机关,撤销假释则必须由作出假释决定的原机关决定。撤销假释的条件各国立法宽严不等。一般只要罪犯又犯新罪,即可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有的国家稍宽,罪犯只有犯了特定的罪如可被判拘役或罚金以上的罪才能撤销假释。还有更严的规定则是,罪犯没有犯新罪但违反了假释期间的规定也要被撤销假释。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的减刑或假释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减刑、假释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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