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拟制血亲的有哪些
属于拟制血亲的有哪些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天然的血缘联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又称为法定血亲、准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因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之间与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所以,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可分为:(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2)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看哪种情况。如果是涉及财产继承、抚养、赡养等属于权利、义务类的,就包括.如果是涉及婚姻,那么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就可以.例如:收养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如果确实有感情,只要养父母以及养子女到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就可以.还有一种情况是再婚家庭的拟制血亲兄妹,这种关系甚至不需要解除什么,最高院作过解释:婚姻法规定在婚姻登记上,父母再婚形成的拟制血亲兄妹关系不受限制.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拟制血亲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三)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中国古代有哪些皇帝是近亲结婚生子的?历史上有很多,我就大体列举一些吧。
汉惠帝/张嫣 汉景帝/小薄氏(远房表妹) 汉武帝/陈阿娇 汉成帝/许皇后(女方是表姑) 汉哀帝/傅皇后(远房表姐妹,奶奶的侄孙女)
东晋安帝司马德宗的皇后王神爱也是表妹(王献之的女儿),这么说起来王献之一开始被迫离异的郗道茂也是表姐 前秦苻坚的苟王后是表姐妹 十六国燕国也都是近亲,慕容玮,慕容宝、慕容盛娶的都是表姐妹 南朝刘宋孝武帝娶堂姐妹、刘子业娶亲故姑都是比较极端的,刘子业自己的皇后路氏也是奶奶的侄孙女,又是表妹 北魏道武帝拓跋焘娶了自己的小姨妈,孝明帝娶了表姐妹 另外还有一堆的尔朱氏嫁进了北魏皇室 辽代就不要说了,女婿、媳妇都来自于萧氏,历代通婚,亲戚关系已经说不清楚了 唐朝也有不少,唐中宗第一个老婆是高祖女常乐公主的女儿,也是表姑姑了 其他还例如平阳公主的儿子柴令武娶了表妹——太宗的女儿巴陵公主 唐玄宗跟武惠妃是亲戚,跟杨玉环勉强也能撤上亲戚关系(这个就相当远了,则天的母族和玉环的父族能扯上关系) 唐肃宗的张良娣也是亲戚,也比较远,两个人的奶奶是亲姐妹 唐宪宗和郭子仪的孙女郭贵妃也是表姑侄关系 宋明两代忌讳后妃干政,所以后族一般都能选妃 元朝倒是也有不少表姐妹,奈何名字都太难记我都不记得了 清朝顺治娶了表妹、表甥女木牢牢 大玉儿的女儿都嫁回了娘舅家,满蒙联姻也是木牢牢 康熙娶了表姐佟佳 乾隆也有一个表妹贵妃钮钴禄 先列举这些吧…………若满意 望采纳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道德伦理上来讲,不应该支持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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