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1. 犯本罪的(差额30万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实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在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的情况下,理应由司法机关举证确定来源非法,方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定罪处刑,本人拒绝说明或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不能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罪名是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相悖的。
既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为何要设置这个罪名呢?这个罪名的设置,实属出于反腐的需要不得已而为之。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负有清廉之义务,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然而,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取证不易,该罪名的设置,等于一定程度上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避免让贪官逍遥法外。
正因为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相悖,因此该罪名在适用上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首先是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会构成本罪。其次要有远远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无法说明或拒绝说明其合法来源,方能构成本罪。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会单独构成本罪,往往同时犯有其他罪名,比如贪污罪、受贿罪等等。因此,虽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但是定本罪的都不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参考《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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