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判决书
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书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
这两种文书,原告不服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新的证据都可以上诉。上诉后,由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上诉请求,重新作出裁判文书,以二审文书为生效文书。
一、驳回起诉裁定书
- 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不予受理过驳回起诉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在原告补充材料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1、原告自身缺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没有明确的被告;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6、双方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告知原告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仍不撤诉的;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
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书
- 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 原告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期缴纳二审诉讼费用,二审会针对上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三、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的救济
- 原告一审没有上诉或对二审判决书也有异议,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对再审不予立案或对再审判决书还有异议的,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 不得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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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的說:手握權力,有權任性的司法腐敗。
证据不足的案件如何处理?
在理论上很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可是,要是在几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过去,经常有超期羁押的案件。为什么会超期羁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杀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证据上又有缺陷,既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认定,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否定。判又下不了决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谁都不敢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舆论的压力,这时就会出现疑罪从轻处理的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来再审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就会发现有一些案件当年就是以疑罪从轻的办法来处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张玉环案等等。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苏北某地有个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非常大。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某某见财起意,杀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来,检察院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更大的问题是作案工具缺失。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又不好下达无罪判决,检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诉,公安局也不愿撤销案件。几次三番退查,几次延期审理,公检法三机关都很头疼。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由公安机关改为取保候审。
后来,还是马某某自己帮助政法机关解脱了困境。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天又盗窃作案,数额达到数万元,当年这可是笔巨款。当时的刑事政策,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案破获后,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也供认不讳。有关的司法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杀人案定不死,重大盗窃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最终,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马某某终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果当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说不定今天马某某今天也会被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不是在这里说套话空话。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我们这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过来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员无不感到这是一种非常巨大的变化。尽管司法队伍中还有不少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诸环节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内心始终坚信: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肯定是会实现的。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在无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还会二审吗?
第一、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驳回起诉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不是以以判决的形式作出,依据的是程序法的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
第二、即使没有任何新证据,作为诉讼当事人,依然享有上诉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只要当事人在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上诉即可。
第三、如果在上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及理由或者依据新的法律依据,依然与在一审阶段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的话,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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