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是不是无罪
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是不是无罪
不行。不论在什么阶段,一旦检察院和法院作出了当事人无罪的认定,要重新将当事人推上审判台,必须是有新的证据才行。
1. 起诉前的审查起诉阶段做出不起诉决定
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承担如果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就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某些案件中,当地的检察院已经将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了,理由就是证据不足以定罪。
如果当地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依然决定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当地检察院会把案件重新进行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还是认为证据不足,就会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这时候,当事人就是彻底的无罪,之前的拘留和逮捕就是错误的,违法的,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而如果是这种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所以,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必须是在发现新的证据之后才能重新起诉,将当事人再次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 起诉后的审判阶段撤回起诉
如果是在审判阶段,检察院如果对被告人提起了公诉,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明显不足,怎么办?可以撤回起诉,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要在30天内做出不起诉决定,就当一切都没后发生过一样,被告人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而所谓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3.审判判决无罪的案件
如果是在审判阶段,法院发现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就应该做出无罪的判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一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新将原本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所以,不论在什么阶段,一旦检察院和法院作出了当事人无罪的认定,要重新将其推上审判台,必须是有新的证据才行
意味着什么?
依我之见一一
1,这意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己经侦查终结并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并非有的人认为公安机关就可以直接给犯罪定罪送进班房;
2,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的审查起诉就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丶认真把关,构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就必须起诉,而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诉,而不能牵就公安机关个别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的起诉意见,并依法该作不起诉决定的,就依法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3,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终结刑事诉讼的一种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件的程序就到此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未经检察院起诉,法院就不得对该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量刑;
4,…还意味着N种意义…
当然,如果该案经检察院审查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诉决定,还意味着该案件己经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今后侦丶检机关找到关健证据合符起诉条件的,仍可以撤销存疑不起诉决定而重新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权的有力举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罪,也不代表着案件了结。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满后,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诉法,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一是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二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罪轻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你的情况应该属于第三种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与疑罪从无,在法律思想上是一致的,都体现了我国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简单的说说吧!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人和被取保候审人都是犯罪嫌疑人。
因为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捕,刑事拘留期限到期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取保候审到期就解除了,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这个案子也就结束了,不算犯罪前科,也就是你说的案底。
如果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掌握新的证据,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就算犯罪前科了。
简单的一句话,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才算犯罪前科!
现在案件只是进行时,最终要看结果。
多说一句,现在派出所只开具无犯罪记录,行政拘留的也没有什么影响了。
最好不要违法犯罪,像公检法这些机关单位还是很在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得不偿失!
说的不对的地方请海涵,希望能帮到你!
麻烦看到的朋友动动小手,给点鼓励,谢谢!
1. 我们先带你们看看,《国家赔偿法》是怎么说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之一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而不起诉分为三种,分别是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就是查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也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为在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 是不是三种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是相对不起诉,就不需要赔偿。所以需要国家刑事赔偿的不起诉情形是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4. 另外,国家赔偿的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开始还是从逮捕之日开始?答案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一、肯定有,但是无罪率极低。
我国向来以严打毒品犯罪著称,就以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吧。
我们团队专门搜索过毒品犯罪方面的判例,总共找到了55起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人民法院最终宣告无罪的判例。
经过公开渠道,我们总共找到了442052篇人民法院判决的案由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裁判文书,其中一审的为377127篇,二审的63028篇,再审的677篇,复核的1220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的298篇,其中判决无罪的43篇,无罪判决率约为0.0097%(43÷442052≈0.000097),即10000个判决里约有1个是无罪判决。
经过公开渠道,我们总共找到了33609篇人民法院判决的案由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裁判文书,其中一审的为29058篇,二审的4422篇,再审的90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的39篇,其中判决无罪的12篇,无罪判决率约为0.0357%(12÷33609≈0.000357),即10000个判决里约有3至4个是无罪判决。
二、为什么无罪率如此之低呢?
第一,刑事诉讼程序自身对无罪案件的消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从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无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就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也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无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到了审判阶段,按照通常的做法,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尤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并评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也会尽力避免做出无罪判决 ,而是会与公诉机关的相关人员沟通,建议其撤回起诉,再由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大多数都是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人民检察院往往会提起抗诉,一旦提起抗诉,就有可能在二审中改判罪名成立。
由此可知,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具有对无罪的案件进行过滤的功能,就像漏斗过滤沙子一样,以避免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
从另一角度思考,这种模式也意味着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遇到的阻力会越来越大,当事人的罪名成立的机率就会越来越高。
辩护人应将无罪辩护提到庭前阶段,在侦查阶段全力促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促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静静等待,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追求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换一句话也就是说,作为当事人家属,也必须具有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的意识。那些出于经济考虑,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不委托律师介入,在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介入的做法,会增加工作的难度,可能会错失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痛失还家属人身自由的机会。
第二,一旦判决无罪,将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影响案件具体承办人的仕途。
在司法实务中,无罪判决率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业绩考核密切相关。
譬如,2005年实施的《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就对人民检察院的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无罪判决率低于0.2%。为了追求无罪率,一些人民检察院的绩效考核规定,如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就取消相关人员的评优评先资格,甚至追究责任。
第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彼此制约不足,配合有余。
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现实当中,他们之间只讲注重配合,不注重制约。
面对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往往会面临来自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压力,面对这些强大的压力,人民法院不能充分保持独立、中立的,往往最后是判决有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做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
第四,我们国家严打毒品犯罪。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向来严打毒品犯罪,贩卖冰毒五十克以上,没有特殊情节的,就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考虑政策方面的因素,司法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会人为的降低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将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判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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