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超过15日还能起诉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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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不予受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争议均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得以其他借口予以拒绝,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理:一是不属于争议受理范围、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无明确的被申请人的,仲裁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劳动纠纷的要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必须先提起劳动仲裁。很多劳动者和单位不知道处理流程,直接到法院去告或者是报警,没去对地方当然是解决不了问题。

产生劳动争议,劳资双方不能私下调解就会进行仲裁程序,首先提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需要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受理的案件会在做出不受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所以说并不是所有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争议案件仲裁委都会受理,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哪些情况下劳动仲裁不会受理。

劳动仲裁首先要是劳动纠纷案件,并不是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就是一定劳动纠纷案件。

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哪些申请?

问:小李在工作时受伤,但其所在公司不愿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他听说通过申请仲裁可以维权,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裁决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几天后却收到了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他很纳闷,为什么自己的请求仲裁委不受理呢?

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六大类争议案件。不属于上述范畴的案件则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

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不受理哪些案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项规定,仲裁委员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按照四项受理条件逐项审查,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一、不予受理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争议均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得以其他借口予以拒绝;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一是不属于争议受理范围、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无明确的被申请人的,仲裁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无明确仲裁请求的,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补正,补正后仍不明确的,则不予受理。

二是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另行提起仲裁申请。

三是不予受理处理的,仲裁委员会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五日内,即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应当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在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仅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质性的审查。比如,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里需要审查的是“某公司”是明确存在的,而非审查“某公司”就是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能以立案审查意见代替仲裁庭庭审,从而拒绝立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是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时限及救济途径

无论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还是出具书面说明,仲裁委员会均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对于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实践中,不排除仲裁委员会未在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书面说明,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人民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仲裁委员会仍应当对该申请继续进行处理。

法律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超过15日还能起诉吗

【案件简介】

张某于2017年12月18日入职映型公司从事材料研发总监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包含以下方面:1.合同期限自当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2.张某每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税前),试用期工资8000元,发薪日为次月10日;3.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若欲续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续订意向,本合同期满时即行终止。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张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映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支付拖欠的4个月工资8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后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锡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249号仲裁决定书(以下简称249号决定书),决定自当日起终结仲裁活动。张某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该份决定书后,又于2019年5月6日再次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以张某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仲裁为由,于2019年5月7日作出锡新劳人仲不字(2019)第1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118号通知书)。

公司认为第一次仲裁决定终结后,张某未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第二次是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已过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法院未采纳公司意见,认为张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处理。

【律师分析】

2019年4月12日张某收到仲裁终结的决定书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在收到决定书之后第二日起的15日内即最晚应予2019年4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的时间。但超过了15天是否就意味着张某丧失了起诉的权利呢?

我们认为:单位主张的依据是《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民纪要”中规定的劳动者丧失诉权的前提是仲裁委员会已就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也就是仲裁委已经就案件进行过实体审理,而本案中,对于张某的第一次起诉,劳动仲裁委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是仅作出终结仲裁活动的仲裁决定书,终止仲裁的决定是针对仲裁程序一个决定。因此张某于2019年5月6日以同一事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与“八民纪要”的规定的情形并不一致。虽然仲裁委以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仲裁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但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应驳回张某提起的本案诉讼。

【律师提醒】

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裁决或者终止审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裁决书(决定书)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劳动者虽然有惊无险,但还是提醒劳动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过时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果本案仲裁委4月12日作出的是仲裁裁决而非终结仲裁的决定,那么张某就将丧失起诉的权利,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超过15日还能起诉吗”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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