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扣留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扣留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为了保证债权得到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和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应依法处置债务人财产。
一、法律允许债权人扣留债务人财产情形发生时,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财。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债务人委托机动车修理厂维修车辆,债务人不能支付车辆维修费用时,修理厂可以扣留所维修机动车,债务人偿还债务后交换。再例如,顾客订购商品时要求厂家送货到门,顾客承担送货费用,如果顾客没有支付送货费用,运输车辆可以扣留该商品。留置方式不适用不动产。
二、债务人无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诉讼保全债务人其它财产。有的债务人因为经营等原因导致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例如房产、车辆等,债权人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债务人财产。债权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
不能。
债务人和债权人虽然有利益上的关系,债务人欠债务人的钱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债权人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维权,也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纠纷,但是,遇到债务人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的,只能通过法律来实现扣押的目的,具体的操作是:遇见债务人有可变现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法律上就是诉前保全,诉前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实行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怕债务人转移财产,减少债权人的财产损失
法律禁止任何人私自采取扣押措施索债,否则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过,可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留置的条件和程序详见《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扣留’,所以,只要是不符合留置的,就是不合法的。
1、不得私自扣押,但是属于借贷关系中的质押、留置等财物的可以扣押。
2、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应当由法院来行使,个人是无权行使的。
3、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扣押对方财物进行财产保全,待胜诉后要求法院拍卖该财物偿还债务。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交运费;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产品的人不交加工费,承运人和加工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依法扣押托运的物品或定作物,以敦促债务人交付有关费用,如果债务人仍不交付超过规定期限的,承运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扣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即民法上的留置权。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居住房屋(唯一住房),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拍卖、变卖及抵债。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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