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哪个是欠钱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哪个是欠钱的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
债的主体之一。
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比如;比如甲欠乙钱,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
1、欠钱的是债务人。
2、债务通俗的讲法是债户还债的义务,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3、债务规范语言解释: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我将鱼苗寄养到某人的鱼塘,希望鱼长大增值。看到有人在鱼塘撒药,我会置之不理吗?如果我置之不理,那我原本就不是为了“寄养鱼苗以图增值”,而是借此来制造事端,旨在“吞食”这个鱼塘!
债务人以付利息的方式借钱进来,有两种可能。普遍的目的是为了“把事业做得更好”,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做事为借口来实施诈骗”。前者在主观上是为了把事业做好,后者在主观上是为了将他人的钱据为己有。所以,前者不具备违法犯罪定性的必要条件,后者纯粹就是犯罪。如此,现在流行的“老赖”一词,完全是违背法理的。要么是正常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何来“老赖”的说法?
债权人以收利息的方式借钱出去,也有两种可能。普遍的目的就是“希望对方把事业做得更好”,自己以“收利息”的方式共享其事业成果,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借钱为借口来实施侵占”。前者主观上是为了让自己的钱不闲置,能够通过他人的事业来实现增值;后者主观上首先是企图侵吞他人的资产,借钱出去只是一个幌子。很明显,后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法院却不分青红皂白,让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民事化,给了这种犯罪行为广泛的生存空间。违背法理来裁判社会行为,那还能叫法院吗?所以,法院针对各种社会行为,必须站在主观动机、客观后果、社会危害等等角度去解析,最终依据法理去进行裁定才对!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主观上都没有犯罪的动机,其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债务人的事业能够越做越好!如果有一方避开事业的发展来谈借贷关系,一定隐藏有犯罪的目的!所以,因为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应该融为一体,团结一致去对抗“有损债务人事业发展的”任何犯罪行为!如此,各自的目标不但能够实现,双方的借贷行为以及情感关系也具有持续性!
笔者深有体会,作为债权人,碰到了完全是行骗的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碰到了完全是“为了侵占资产”的“债权人”。最让笔者痛心的是:某些无辜的债权人认识不到这些道理,总是被某些“债权人”利用,不能与债务人站在一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面前债权人与欠债人的权利平等,这是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在债权债务争议中,债权人主张权利,抑或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正反两方的权利,从程序到实体均赋予债权人与债务人同等权利。这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
债权债务争议中,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已的诉讼主张,法律会支持债权人的合法诉求。反之,债务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抗辩主张,法律同样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主张。如债务人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则法律会判由债务人承担偿付债务义务。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否则,法律将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以彰显司法公正。
在法律面前债权人与欠债人的权利平等,利益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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